艾迪药业:艾迪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12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聘任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
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上述人员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和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二、对《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75 人调整为 73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由 594.50 万股调整为 563.00 万股。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
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三、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11 日,同意以
7.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73 名激励对象授予 56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