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朋微: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专项核查意见2020-07-10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专项
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
发〔2019〕21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 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 号)等相关规定,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无锡芯朋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朋微”、“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
法规要求对芯朋微本次发行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及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的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华林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主体信息
统一社会代
企业名称 华林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914403003193907251
码/注册号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蓝映波
注册资本 206,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4.9.25
住所 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2 层 7 号
营业期限自 2014.9.25 营业期限至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不得从事担保和房地产业务);创业投资管理;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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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股东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蓝映波(总经理)、温宇轲(业务经理)、张彬(业务经理)、
主要人员
王昭锴(合规岗)
根据华林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创新”)的营业执照、公司章
程等资料,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华林创新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
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华林创新不属于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
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华林创新 100%的股权,为华林创新的
控股股东;林立是华林创新的实际控制人。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华林创新自有资金。2014 年 9 月 25 日已实缴
6,000 万元注册资本,具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自有资金。
经核查,华林创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华
林创新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战
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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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2,820万股,发行股份数量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25%。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41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仅有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华林创新参与,无高管及核心
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3、战略配售规模
根据《业务指引》,华林创新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中一定比例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
确定:
发行规模 跟投比例
不足 10 亿元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 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 3%,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50 亿元以上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因华林创新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确
定发行价格后对华林创新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
价格后确定,符合《实施办法》的规定。
4、配售协议
根据发行人和华林创新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本次发行中,华林创新同
意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华林创新承诺
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
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5、限售期限
华林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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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1、主体资格
华林创新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全资子公司,为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
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
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2、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华林创新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林证
券的全资子公司,华林创新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华林创新与
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合规性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且本次战略
配售对战略投资者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了约定。华林证券经核查
后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
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三、是否存在禁止性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华林创新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及《战略配售
协议》,并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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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律师核查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中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
《业务指引》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
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华林创新工商登记文件、实缴股本银行凭证、
董事会决议、批复、《战略配售协议》等文件进行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为保荐机构另类投资子公司(即跟投主体)华林创新,战略配售的基本情况符合
《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及《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
2、华林创新作为保荐机构华林证券依法设立的从事跟投业务的另类投资子
公司,跟投主体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
的法定要求,其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华林创新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41 万股,未超
出《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跟投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即公开发行数量的 5%)。
4、本次发行 1 名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比例为发行公开
发行股份的 5%(即不超过公开发行数量的 5%),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
三款和《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
且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的要
求,合法有效。
5、华林创新承诺获得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华林创新对获配股份的减持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执行。跟投主体参与战略配售认购
股票的限售期符合《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合法有效。
6、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及
第二十四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也不存在《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及《业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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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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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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