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芯朋微: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16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特就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15 日,同意以
50.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和聘任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经对董事长、各专门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履
历等材料进行认真核查,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
任职资格的规定,未 发现其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
    2.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
提名方式、表决程序、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选举张立新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同意聘任易扬波先生为公司
总经理;同意聘任李海松先生、曾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时聘任易慧敏女士
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同意聘任孙朝霞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同意
选举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上述人员的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独立董事:徐伟、时龙兴、邬成忠
                                                      2020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