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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芯朋微: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18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无锡芯朋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芯朋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特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股东
回报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实施该预案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通过对公
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该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了
公司内部体系建设、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真实情况。

    三、关于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2 年度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相关从业资格,具备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在公司 2021 年度审
计工作过程中尽职、尽责,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出具的报告

能够客观反应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
一年,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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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监管要求和管理办法,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

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关于《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相关规
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有利于公
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方

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及地
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水平合理,符合公司可持
续发展的战略,薪酬方案的制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
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变更后的会计估计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能够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八、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保证运营资金需求和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公司使用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 60,000 万元(包含本数)的闲置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
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我们一
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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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54,000 万元(包含本数)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
过 12 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

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该项议案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经逐项对照核查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要求,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内容合理,具

有可行性,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编制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
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

                                     3
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

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分析了本次发行股票
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
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
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
填补的具体措施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

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和长远发展,有助于增强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我们一
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

行了分析,并制定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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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经审议,我们认为,公
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
措施及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
划(2022 年-2024 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
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十八、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无锡安趋电子有限公司的开展业务提供担
保事项是为满足经营发展和扩大业务规模的需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
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该议
案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十、关于预计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与普敏半导体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发
生的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交易价格合理、公允,

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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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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