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朋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专项核查意见2022-08-1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2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芯朋微”或“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芯朋微本次发行方案调整进行
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本核查意见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与《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一、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主要内容
发行人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及相关事宜。
2022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调整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总金额不超过 109,883.88 万元(含本数),本
次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以下方向: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及电驱功率芯片研发
1 39,779.57 38,428.29
及产业化项目
2 工业级数字电源管理芯片及配套功率芯片 48,819.15 47,294.66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3 苏州研发中心项目 24,644.15 24,160.93
合计 113,242.87 109,883.88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
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
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总金额不超过 96,883.88 万元(含本数),本
次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以下方向: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及电驱功率芯片研发
1 39,779.57 33,928.29
及产业化项目
工业级数字电源管理芯片及配套功率芯片
2 48,819.15 42,794.66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3 苏州研发中心项目 24,644.15 20,160.93
合计 113,242.87 96,883.88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
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
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二、公司关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调整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本次发
行方案调整事宜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调整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进展,
调整本次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内容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后的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类型为减少募集资金,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审核问答》中规定的不视为本次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不影响公司本次发行。
2、公司本次调整发行方案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发表了明确意见,相关议案均属于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的授
权范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的决议程序和表决内容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项已经履行了所需的内部决策程序,调整后的发行方
案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3、公司本次发行仍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调整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
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江志强 何凌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