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芯朋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08-30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芯朋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情
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
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信息筹划、论证、决策环
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五)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
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
门/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所知悉重大信
息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论证;
                                    1
    (二)组织编制并提交重大信息相关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主要责任;
    (三)及时学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
的规定;
    (四)负责本部门/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的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
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标准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
交易、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交易”的交易行为,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
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公司发生除提供担保外的第(一)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
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2
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提供担保、委托
理财等《上市规则》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
生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事项,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重大交
易事项报告标准,但已履行相应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或其控
股子公司发生本章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涉及对外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要在担保合同签署前、履行审批程序
或担保事实发生前及时进行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
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信息的,也应及时报告。
    (三)关联交易事项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
上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七条   其他重大事项:
    (一)董监高及股东增减持股份
    董监高及股东增减持股份需提前披露相应计划或需提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提交计划申请的,需按照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及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
相关规定进行及时报告。董监高、股东增减持股份后按照前述规定需要进行报备
或出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权益变动提
示性公告等情形的,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二)政府补助
    政府补贴中涉及对损益影响的,政府补贴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3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及时报告;政府补贴中涉及
对资产影响的,政府补贴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及时报告。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应及时报告:
    1、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1%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仲裁;
    3、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
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五)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进
行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六)对外捐赠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外捐赠应及时报告:
    1、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0.2%、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含)的;

                                   4
    2、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含)且超过 500 万元,达到任一标准或达到其他法律
法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的标的;
    (七)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5、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6、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7、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
    8、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9、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第 7.1.2 条的规定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八)其他需重点关注的事项
    1、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向等发生变动;
    2、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通过网站、公众号、微博、书面宣传资
料、产品广告、新闻发布、答记者问等媒介和方式对外披露、宣传的内容不得涉
及公司本制度规定的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以及公司经营数据、财务数据、经
营策略、经营预计、研发情况等内幕信息。公司内部网站、内刊资料涉及未公开
披露重大信息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对外泄漏。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无法确认上述对外披露、宣传内容是否涉及

                                    5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内幕信息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后方能发布。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实时内部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人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
最先触及的时候及时(考虑到公司可能需进行信息披露,此处“及时”指发生日、
起算日或触及《上市规则》披露时点的当日,最晚于次一自然日下午 13 时前,
原则在 24 小时以内,下同)向公司报告:
    (一)知悉或理应知悉该事项需要履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程序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信息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信息时;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
口头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提供
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
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时将相
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
理)审定;对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
会审批,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持续报告本部门(公司)
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6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所
属子公司对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
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