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冠电气: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2-28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且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北京市中
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视频见证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
完整、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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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真实的,并且不存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冠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
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
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视频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经于2021年1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发布
了《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
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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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公司
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下午14:00在河南省南阳市信臣路88
号公司一号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1 年 12 月 24 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
大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5,121,749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7.845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
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81,8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96%。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合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7,203,6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9.3747%;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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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3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901,1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62%。
经核查截至2021年12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
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
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和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
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
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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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203,6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901,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203,6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表决结果,《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变更
登记的议案》表决通过。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股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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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
东大会议事股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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