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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冠电气: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2-04-16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022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科
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
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
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
后监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
《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登记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
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其他信息义务披露人发生本制度
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
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二)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十年。董事会秘
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1.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 暂缓披露的期限;

    4.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 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6.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
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
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报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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