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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冠电气: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04-16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2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
司法》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
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
德,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任。但董事
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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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   公司现任监事;

    (六)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
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聘任前必须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专业培训和资
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
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证券交易所在前述
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
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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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 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六) 董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七) 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计,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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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
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
息除外。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第十三条规定的报告和公告义务的,
或者未完成第十五条规定的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
秘书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职责和义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督促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
行信息披露;

    (五)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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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
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七)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和
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八)     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
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
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权利和义务;

    (九)     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出决议时,及时提出异议,

    (十)     如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载在会议纪要上,并将
该会议纪要马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一)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

    (十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十三)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
所有问询;

    (十四)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五) 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的宣传活动;

    (十六)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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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并履行下列义务(不
限于):

    (一)   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行事;

    (二)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五)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七)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九)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二) 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十三) 亲自行使职责,不得受他人操纵。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行使职责时,可调用公司有关部门的力量协助
完成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
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
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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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证券交易所举办
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被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应参加证券交易
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
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
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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