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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冠电气: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20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
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
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原则,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资料后,对本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激
励计划”),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
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除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樊崇先
生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或实际控制人的配
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亦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公司已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充分说明实际控制人樊崇先生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和成为
激励对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综上,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
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前述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获取本激励计划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的安排,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现阶段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
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修订稿)》,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以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为考核指标,能够准确反映公司的持续盈利能
力和成长性。公司层面整体指标设计有利于公司在面对行业竞争时能够稳健发
展,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
战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科
学、合理,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
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评级,确
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可归属条件以及具体的可归属数量。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一方面,有
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实际贡献;另一
方面,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
了坚实保障。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