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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冠电气: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核查意见2022-07-20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核查意
                                   见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激
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监事会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除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樊崇先生外不包括其
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或实际控制人配偶、父母、子女
以及外籍员工,亦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本激励计划已充分说明实际控制
人樊崇先生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和成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因此,监事会认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和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
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制定、现阶段审议程序和内容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
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获取本激励计划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的安排,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
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