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冠电气: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22-08-18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
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如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除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樊崇先生外不包
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
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亦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本激励计划已充分说明实际
控制人樊崇先生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和成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确定的激励对象。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8 月 17 日,并同意以 8.0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3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