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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纳睿雷达: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2023-03-29  

                         证券代码:688522               证券简称:纳睿雷达             公告编号:临 2023-011 号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召开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
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17,153.89 万
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5.0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
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做出的《关于同意广东纳睿雷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126 号),广东
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866.68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6.68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80,496.62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5,081.06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5,415.56 万元,其中超募资金 68,615.56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出具了
《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7-40 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
专户储存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1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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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
费用后将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计划投资         募集资金使用
         全极化有源相控阵雷达研发创新
 1                                           90,000.00          84,800.00
         中心及产业化项目
         全极化有源相控阵雷达产业化项
 1.1                                         60,288.06          57,188.06
         目
 1.2     雷达研发创新中心项目                29,711.94          27,611.94
 2       补充流动资金                        12,000.00          12,000.00
                 合计                        102,000.00         96,800.00


       三、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
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
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
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 68,615.56 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
17,153.89 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5.00%。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 公司关于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说明及承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
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对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承诺如下:
       (1)公司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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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额的 30%;
    (2)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 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的议案》,同意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
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17,153.89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
确的同意意见。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17,153.89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公司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
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17,153.89 万元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在确
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运
转和日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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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因此,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
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
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
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1、《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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