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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纳睿雷达: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3-03-29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
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
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
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公司。未经公司授权,控股公司不得开展对外
捐赠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控股公司以公司或控股公司名义
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
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气象、水利、体育等公益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对外捐赠应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红十字
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
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
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六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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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除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如公司
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信守法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
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
和其他有形资产等)。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
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
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公司对外的捐赠支出,需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企业一般可
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具体类型包括: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气象、水利、体育事业
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
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
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
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有特殊规定捐赠项目外,原则上公司对外捐赠应通
过依法建立的慈善机构、红十字会、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并以能够获得
所得税前扣除为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
得给予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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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为宣传公司形象、推介公司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
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以过去连续12个月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
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
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公司对外捐赠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审批程序:
    (一)单笔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总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1000万元
人民币,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二)单笔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总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按照其他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后实施;
    (三)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后实施;
    (四)在履行前述(一)、(二)项所规定程序时,如连续12个月内之前的捐赠
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本条所述“累计总额”包含公司及控股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六条 控股公司需要对外捐赠的,应向公司提出捐赠方案,并按照本制度第
十五条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捐赠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
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涉及实物资产
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等捐赠事项。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的捐赠,或者超出本制度关于公益、
救济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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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内”含本数,“以上”或“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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