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森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2022-04-2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股份”、“上市公司”)
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毛铁军、唐千军等 8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深圳市新浦自动
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100.00%的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豪森股份本次交
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
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
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交易对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以及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
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申晓斌 应宇轩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