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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豪森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22-04-2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

                   类型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股份”、“上市公司”)
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毛铁军、唐千军等 8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深圳市新浦自动
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00%的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豪森股份本次交
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
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
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
转型升级的产业”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智能设备和智能生产线
集成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动力电池、3C 电池和储能电池等锂电池制造领域提供
先进的中后段生产设备和后处理生产线,满足新能源汽车、3C 产品和储能装置
等终端市场客户的生产需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之“C3563
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涉及的行业与企业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
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
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
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
的产业”。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
重组上市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豪森股份是一家智能生产线和智能设备集成供
应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上市公司所
处行业为“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与主要从事锂电制造设备设计、研发、生产
及销售的标的公司同属于专用设备制造行业,本次交易属于同行业并购。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董德熙、赵方灏和张继周,本次交易
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不会发生变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交易
对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均不超过 5%,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
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为豪森股份拟向毛铁军等 8 名交易对
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100.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
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故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
案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申晓斌             应宇轩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