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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豪森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2022-05-1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 年修订)》《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股份”、“上市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对豪森股份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首次作出决议之日前六个
月至《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
(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1 年 6 月 22 日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
主要负责人);

    4、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相关中介机构及项目经办人员;

                                     1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的法人和自然人;

    7、前述各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
子女。

    三、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
清单》,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自查范围的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
形如下:

    1、北京智科产业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豪森股份股票
情况

    交易对方北京智科产业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智科”)
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豪森股份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买卖日期         买卖方向         成交股数(股)     累计余额(股)
       2021.08.11         卖出                     37,493            180,000
       2021.08.12         卖出                     50,000            130,000
       2021.08.13         卖出                     75,796             54,204
       2021.08.16         卖出                      4,204             50,000
       2021.09.15         买入                     10,000             60,000
       2021.12.31         卖出                     60,000                    0

    北京智科上述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中,主要交易内容为卖出自查期以前买
入的股票,卖出时点主要集中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前后和 2021 年末。8 月 13 日
前后数日内卖出股票数量为自查期间卖出量最高,主要系因该数日内豪森股份股
票价格处于较高点,其中 8 月 13 日当日股价最高值为前后 6 个月内股价最高值,
因此集中减持部分股票;北京智科 9 月 15 日买入股票主要系因股价持续波动下
跌,出于投资需求寻机买入少量股票;12 月 31 日,北京智科卖出其所持全部豪
森股份股票,主要系因本公司该股票账户存在亏损,于年底对该股票账户进行了
统一结算处理,卖出该账户全部股票。北京智科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2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北京智科已出具承诺函:“1、本公司在上述自查
期间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系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的认可而为,纯属本公司正常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公司于 2021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全部售出持有的豪森股份股票系因本公
司该股票账户存在亏损,于年底对该股票账户进行了统一结算,系基于账户投资
收益情况作出的投资决策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除前述抛售行为外,本公司于自查期间内其他时间买卖豪森股份股票时均未
获知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不存在获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公司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本公司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5、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
损失。”

    2、刘婷婷在自查期间买卖豪森股份股票情况

    交易对方北京智科监事李铁配偶刘婷婷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豪森股份股票
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买卖日期            买卖方向       成交股数(股)     累计余额(股)
    2021.06.25             买入                    2,000             11,880
    2021.06.28             买入                     300              12,180
    2021.08.02             卖出                     500              11,680
    2021.08.06             卖出                    1,680             10,000
    2021.08.09             卖出                    1,000              9,000
    2021.08.12             卖出                    1,000              8,000
    2021.08.13             卖出                    2,000              6,000
    2021.09.27             买入                    1,000              7,000



                                    3
     买卖日期         买卖方向        成交股数(股)     累计余额(股)
    2021.09.28          买入                      539               7,539
    2021.10.18          买入                     1,000              8,539
    2021.10.21          买入                     2,000             10,539
    2021.11.02          买入                     2,000             12,539
    2021.11.04          买入                     1,000             13,539
    2021.11.29          卖出                    13,539                    0

    刘婷婷在自查期间对豪森股份股票交易主要系因其个人根据对股票市场的
判断,随着豪森股份股票价格的涨跌波动进行买入和卖出,主要通过股票短期价
格波动寻求投资收益,交易量较小,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的情况。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刘婷婷已出具承诺函:“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
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系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
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时未获知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不存在获
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5、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
失。”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李铁已出具承诺函:“1、本人配偶在上述自查期
间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系其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配偶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时未获知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不存
在获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4
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配偶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5、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
失。”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主体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自查范围内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
查报告、书面承诺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
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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