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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豪森股份:豪森股份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2022-05-17  

                        证券代码:688529          证券简称:豪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3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股份”或“上市公司”)
拟向毛铁军等 8 名深圳市新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浦自动化”)
股东(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新浦自动化 100%股
权;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 年修订)》《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作出决议日
(2021 年 12 月 22 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 2021 年 6 月 22
日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1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
主要负责人);

    4、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相关中介机构及项目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的法人和自然人;

    7、前述 1 至 6 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
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查询期间为 2021 年 6 月 22 日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的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情形如下:

    (一)北京智科产业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豪森股份股
票情况

    交易对方北京智科产业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智科”)
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豪森股份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买卖日期           买卖方向         成交股数(股)     累计余额(股)
    2021.08.11           卖出                     37,493            180,000
    2021.08.12           卖出                     50,000            130,000
    2021.08.13           卖出                     75,796             54,204
    2021.08.16           卖出                      4,204             50,000
    2021.09.15           买入                     10,000             60,000
    2021.12.31           卖出                     60,000                    0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北京智科已出具承诺函:
                                    2
    “1、本公司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系其依据对证券市场、行
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本公司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
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公司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时未获知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不存在
获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公司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本公司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
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5、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
损失。”

    (二)刘婷婷在自查期间买卖豪森股份股票情况

    交易对方北京智科监事李铁配偶刘婷婷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豪森股份股票
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买卖日期             买卖方向       成交股数(股)     累计余额(股)
    2021.06.25             买入                    2,000             11,800
    2021.06.28             买入                      300             12,180
    2021.08.02             卖出                      500             11,680
    2021.08.06             卖出                    1,680             10,000
    2021.08.09             卖出                    1,000              9,000
    2021.08.12             卖出                    1,000              8,000
    2021.08.13             卖出                    2,000              6,000
    2021.09.27             买入                    1,000              7,000
    2021.09.28             买入                      539              7,539
    2021.10.18             买入                    1,000              8,539
    2021.10.21             买入                    2,000             10,539
    2021.11.02             买入                    2,000             12,539
    2021.11.04             买入                    1,000             13,539
    2021.11.29             卖出                   13,539                    0

                                    3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刘婷婷已出具承诺函: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系其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
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
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时未获知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不存在获
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5、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
失。”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李铁已出具承诺函:

    “1、本人配偶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系其依据对证券市场、
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
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配偶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时未获知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不存
在获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配偶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5、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
失。”

                                  4
    根据上述人员及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个人或者企
业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
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自查范围内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书面承诺以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
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
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
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专项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相关主体提供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9 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
细清单》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文件及确认,在上述相关主体书面说明属实的
情况下,前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豪森股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其买卖豪森股份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重组
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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