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森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2022-11-0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大连
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豪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豪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部分
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大连豪森
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1 号)
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200.00 万股,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0.2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4,64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634.01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005.99 万元。
截至 2020 年 11 月 3 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59,005.99 万元已全部到位,
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第 ZA15830 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上
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后续调
整情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前拟投入募 调整后拟投入募
序号 募集资金投向 项目总投资额
集资金金额 集资金金额
1
新能源汽车用智能装备生产
1 46,353.66 45,000.00 29,005.99
线建设项目
新能源汽车智能装备专项技
2 10,116.67 10,000.00 5,000.00
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 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25,000.00 25,000.00 25,000.00
合计 81,470.33 80,000.00 59,005.99
注: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金额进行调整。
二、增加募投项目主体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符合募投项目实际使用需要,公司决定
新增全资子公司豪森瑞德为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用智能装备生产线建设项目”
和“新能源汽车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除此之外,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
发生变化。新增实施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变更前) 实施主体(变更后)
新能源汽车用智能装备生产
1 豪森股份 豪森股份、豪森瑞德
线建设项目
新能源汽车智能装备专项技
2 豪森股份 豪森股份、豪森瑞德
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三、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对本次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并与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其中公司与本次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作为共同一方。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加强募
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严格按照相关
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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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豪森瑞德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大连豪森瑞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6 年 9 月 26 日
注册资本: 18,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董德熙
注册地: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辉路 9 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辉路 9 号
股东构成: 豪森股份持有其 100.00%的股权
主要从事智能生产线的规划、研发、设计、装配、调试集成、
主营业务:
销售、服务和交钥匙工程等
五、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豪森瑞德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为了进一步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不改
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主营业
务发展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事项的
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
户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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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符合公司
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
的相关事项。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的实质内容,有利于募投项
目的顺利实施,符合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故意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海通证券对豪森股份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
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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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曲洪东 冷筱菡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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