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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豪森股份:豪森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大连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12-31  

                        证券代码:688529         证券简称:豪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9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大连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证监局”)出具的
《关于对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德熙、赵方灏、许洋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德熙、赵方灏、许洋:
    经查,你公司存在业务收入确认时间不准确的违规行为。2021 年共有 9 个
产品项目的收入确认日期与终验报告日期不一致,其中将 2021 年 3 月已完成终
验收的某项目收入计入 2021 年 4 月,涉及金额 3,596.67 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 14 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且导致你公司披露的 2021 年一季
报中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董德熙、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方灏、董事会
秘书许洋,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
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
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董德熙、赵方灏、许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
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上述人员应高度重视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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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财务核算质量,充分吸取教训,切实杜绝上
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
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
优化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
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整改,及时报送
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
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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