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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辉光电: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7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5 月
                          Jin Mao     Partners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13F, Hong Kong New World Tower, No. 300 Huaihai Zhong Rd, Shanghai, 200021, P.R.C.
            中国   上海   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楼   邮编:200021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的委托,委派张承宜律师、张博文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
“本所律师”),担任东方投行作为主承销商的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和辉光电”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过程中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中战略投资者
配售有关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配售禁止性情形等事项进行了
核查,现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
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
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
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
律监管要求的规定,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1
                                第一部分 声明


    依据《业务规范》、《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主
承销商的委托及完成本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要求,本所律师在战略投资者、发行人、
主承销商等各方的配合下,在对发行人、主承销商为申请本次发行提供的材料和
有关文件核查、验证以及采取本所律师认为其他必要的查验方式之基础上,就战
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配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完成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系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之战略投资者资格的有关的法律问题
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引述,本所及经办律师就
该等引述履行法律法规之规定的注意义务,不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亦不表明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风
险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本所律师采用的核查、验证方法主要包括召开会议、书面审查、访谈、
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国证券投资业协
会网站(https://www.sac.net.cn/)等官方网站及采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查
验方法,本所律师认为通过上述方法可以保证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之真实性、

                                     2
完整性和准确性,如未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的核查、验证即包括上述方
法。


    四、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已保证并承诺其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材料、证明、说明、承
诺或确认函,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是一致和
相符的。


    五、本所及经办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已
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战略投资者或其他有关单位
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对相关法律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后
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主承销商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
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法律意
见书应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不应进行可能导致歧义或曲解的部分引述或分解使
用。




                                  3
                                第二部分 正文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
对发行人、战略投资者、主承销商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现就参与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等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 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 年 8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提议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


    (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0 年 8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1 年 2 月 1 日,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委 2021
年第 11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
会于 2021 年 2 月 1 日召开 2020 年第 11 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和辉光电本次发行
上市(首发)。


    2021 年 4 月 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24 号),同意和辉光电首次

                                    4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注册申请。


      (四)本次发行主承销商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东方投行已分别签署了《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
荐协议》、《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主承销协议》,约定发行人聘请东方投行担任本
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经本所律师核查,东方投行持有《营业执照》、《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其保荐、承销资格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发行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依法经上交所、中国证
监会审核通过。
      2、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已签署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主承销商保荐、承销资
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配售方案》”)、《东方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称“《核查报告》”)等相关资料,共有
15 家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和类型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名称                                   机构类型

  1        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2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
                                          5
序号                   名称                                   机构类型

                                                 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
  3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4          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5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6       上海新金山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7         上海申能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8          上海久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9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10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11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12          广州凯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13          浙江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14          上海精典芯光电子有限公司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15    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1、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创新”)
持有的《营业执照》等资料,东证创新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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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057628560W,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 2012 年 11 月 19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法定代表人为张建辉,住所为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2 层,注册
资本为 580,0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金融产品投资,投资管理
和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控股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
持有东证创新 100%的股权,东证创新系东方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东方证券
直接持有东证创新 100%的股权,系东证创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东证创新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投行母公司东方证券之全资另类投资子
公司,符合《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关联关系


    经核查,东证创新系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东方投行的控股股东(持股 100%)
东方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发行前,东证创新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
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东方证券、
东方投行、东证创新与发行人相互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东证创新出具的承诺,东证创新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
有资金。本所律师核查了东证创新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东证创新的

                                    7
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


    2、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基金”)
持有的《营业执照》等资料,中保基金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MA1FL1NL88,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
营业期限 2016 年 2 月 6 日至无固定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 18 号 20 层,注册资本为
5,875,0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保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
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 SN9076,备案日期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基金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中保基金
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
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
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中保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保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8
                                      认缴出资额    出资额占比
序号           合伙人名称                                          性质
                                        (万元)      (%)
 1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1,600       0.88      普通合伙人
 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2,000      2.08      有限合伙人
 3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9,000       1.69      有限合伙人
 4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000       1.51      有限合伙人
 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42,000      4.12      有限合伙人
 6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000       1.51      有限合伙人
 7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9,000       1.17      有限合伙人
 8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3,000      3.80      有限合伙人
 9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9,000       1.17      有限合伙人
10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000       0.36      有限合伙人
 11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28,500      5.59      有限合伙人
12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80,000      4.77      有限合伙人
13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7,000       0.63      有限合伙人
14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66,000      4.53      有限合伙人
15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00       0.34      有限合伙人
16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86,000      3.17      有限合伙人
17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16,000      1.97      有限合伙人
18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2,000       0.71      有限合伙人
19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18,000      7.11      有限合伙人
20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0,000      3.06      有限合伙人
21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0,000       1.36      有限合伙人
22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000       0.14      有限合伙人
23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60,000      4.43      有限合伙人
24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4,000      3.81      有限合伙人
25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0,000      3.57      有限合伙人
26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3.40      有限合伙人
27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0,000      2.89      有限合伙人
28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20,000      2.04      有限合伙人
29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0,500       0.86      有限合伙人
30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000       0.27      有限合伙人
31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24,000       0.41      有限合伙人
32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0.51      有限合伙人
33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3,000       1.58      有限合伙人
34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9,000       1.17      有限合伙人
35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6,700       1.14      有限合伙人
36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0,000       1.02      有限合伙人
37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5,000       1.11      有限合伙人
38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5,000       0.94      有限合伙人
39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31,000       0.53      有限合伙人
40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0.51      有限合伙人
41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0.43      有限合伙人
                                      9
 42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0,000    0.17    有限合伙人
 43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300    0.21    有限合伙人
 44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000     0.10    有限合伙人
 45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000    0.29    有限合伙人
 46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股份公司     600,000      10.21    有限合伙人
 47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11,900       5.31    有限合伙人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
                                            44,500    0.76    有限合伙人
 48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
                                            28,500    0.49    有限合伙人
 49         伙企业(有限合伙)
 50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9,500     0.16    有限合伙人
                合计                    5,875,000    100.00       -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均为中保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保投资”)第一大股东,均持有中保投资 4%的股权;其余 43 家机构持有中
保投资 88%的股权。由于中保投资股权结构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
4%,任一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投资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
均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中保基金是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
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
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
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国函〔2015〕104 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
中保基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基金总规模预计为 3,000 亿元,首
期 1,000 亿元。综上,中保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中保基金作为具有长
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
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二)项规定。

                                       10
    (4)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前,中保基金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保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其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
有资金。根据中保基金提供的资产证明材料及财务报表,中保基金的流动资金足
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寿险”)
持有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太平洋寿险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33370906P,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营业期限 2001 年 11 月 9 日至无固定期限,法定代表人为潘艳红,
住所为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 号,注册资本为 842,0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
为“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
害保险等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人身保险业务,与国
内外保险及有关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代理外国保险机构办理对损
失的鉴定和理赔业务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参加国际保险活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
    经本所律师核查,太平洋寿险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太平
洋寿险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
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
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太平洋寿险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太平洋寿险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太平洋寿险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太平洋寿险为中国太平
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1601.SH,02601.HK,A+H 股上市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太保”)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中国太保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国太保
无实际控制人。因此,太平洋寿险的控股股东为中国太保,无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查阅中国太保持有的《营业执照》等资料,中国太保现持有上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12
91310000132211707B,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营业期限为 1991 年
5 月 13 日至无固定期限,法定代表人为孔庆伟,住所为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
号,注册资本为 906,2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监督管
理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再保险业务;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保险企业
的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参加国际保险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国太保的最新信息披露,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太保的前十
大股东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2,772,724,629        28.82%
   2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1,326,776,782        13.79%
   3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                      1,284,277,846        13.35%
   4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490,133,083         5.09%
   5      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68,828,104         4.87%
   6      CitibankNational Association            309,864,125         3.22%
   7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71,089,922         2.82%
   8      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                250,949,460         2.61%
   9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陆股通)          142,736,487         1.48%
  10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0,741,200         1.15%



       (3)战略配售资格


       中国太保前身是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于 1991 年 5 月 13 日,是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是中国领先的综合性保险集团,
也是首家在上海、香港以及伦敦三地上市的保险公司。2001 年,根据中国国务院
和中国保监会分业经营机构体制改革的批复,原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更名为“中
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多元化保险服务,包括人寿保险、
财产保险等,于 2007 年 12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于 2009 年 12 月 23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全球存托凭证
(GDR)。中国太保围绕保险产业链,通过旗下子公司提供各类风险保障、财富
规划以及资产管理等产品和服务,主要通过太保寿险为客户提供人身保险产品和
                                           13
服务;通过太保产险、太平洋安信农险为客户提供财产保险产品和服务;通过太
平洋健康险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健康险产品及健康管理服务;通过太保资产开展保
险资金运用以及第三方资产管理业务;通过长江养老从事养老金管理及相关资产
管理业务;中国太保还通过国联安基金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2020 年,全国保
险业实现保费收入 45,257.34 亿元,同比增长 6.1%。其中,人身保险公司保费收
入 31,673.64 亿元,同比增长 6.9%;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 13,583.69 亿元,同
比增长 4.4%。按原保费收入计算,太平洋寿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分别为中国第三大人寿保险公司和第三大财产保险公司。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太保资产总计 177,100,400 万元;净资产总计
22,083,500 万元;营业收入总计 42,218,200 万元;净利润总计 2,535,200 万元;
保险业务收入 36,206,400 万元;其中寿险收入 21,195,200 万元;产险收入
14,773,400 万元。根据中国太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太平洋寿险系中国太保的控股
子公司。


    综上,中国太保系在上海、香港以及伦敦三地上市的大型保险公司,太平洋
寿险为中国太保的控股子公司,属于大型保险公司的下属企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太平洋寿险作为具有
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
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二)项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前,太平洋寿险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14
    根据太平洋寿险出具的《承诺函》,其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
有资金。根据太平洋寿险提供的财务报表,太平洋寿险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
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4、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鑫投资”)持有
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国鑫投资现持有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04703034848B,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营业期限为 2000 年 10 月 9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法定代表人为陆稹,住所为上海市徐汇区南丹路 1 号 1 幢,注册资本为 400,0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投资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财务顾问、国内贸易。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鑫投资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国鑫投
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
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国鑫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鑫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15
    根据国鑫投资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国鑫投资 100%的股权,国鑫投资系上海国有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 100%股权,国鑫投资的最终控制方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 1999 年 10 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上海国际集团系统战略性金融资产的重要持股公司,
主体信用评级为 AAA 级,2019 年实现营收 3.51 亿元,总资产规模 906.89 亿元,
资产负债率为 38.85%。目前,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国泰君安、浦发
银行、上海农商行、中国太保等多家重点金融机构股权,成功主导、参与上海市
属金融机构及重点国企的重组与改制,有力促进国有资本有序进退。上海国有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将重点围绕集团定位,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国企综改,形成股权
经营、不良资产经营和财务投资等三方面的主体业态,聚焦地方 AMC 核心主业、
提升管理技术能力、加强品牌经营,全面推进公司市场化自主发展新战略。上海
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系国有大型企业。

                                    16
    国鑫投资成立于 2000 年 10 月 9 日,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和金融及现代服
务业领域的实业投资及管理工作,已投资项目涉及信息产业、生物医药、新能源、
环保与新材料、金融服务、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对外投资规模已超百亿元,上海
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国鑫投资 100%的股权,国鑫投资系上海国有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综上,国鑫投资属于国有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2021 年 4 月 21 日,国鑫投资、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订
《战略合作备忘录》,与发行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具体合作内容为:


    “1、三方将在半导体显示研发和生产等领域的投资项目加大合作力度,并
利用国鑫投资在长三角地区的区域优势,帮助和辉光电实现相关产业在长三角地
区的整合、收购计划,促进产业与资本的高度融合;
    2、在财务融资方面,国鑫投资可通过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协调其参
股投资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子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和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和辉光电建立合作关系,为和辉光电在上海
的业务开展中进行信贷、抵押融资、增信等活动提供品质服务;
    3、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旗下设立了金浦基金、国和基金等一系列股权投
资基金,上述基金投资了诸多半导体显示研发和生产的优质项目。国鑫投资可协
同上述基金,加深与和辉光电的投资合作,并共同探索相关领域的联合投资机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国鑫投资作为与发行
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
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前,国鑫投资之股东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为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上海集成电

                                   17
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7.0175%的股权,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
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 20.88%的股权。除上述情况外,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国鑫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其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
有资金。根据国鑫投资提供的财务报表,国鑫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
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5、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集团”)
持有的《营业执照》等资料,科创集团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3123156507,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
有独资),营业期限 2014 年 8 月 15 日至无固定期限,法定代表人为沈伟国,住
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春晓路 289 号 1201 室 B 单元,注册资本为
169,0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科技创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创业
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
业务,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
资管理顾问机构,科技型孵化器企业的建设及管理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科创集团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科创集
团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
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18
    据此,本所认为,科创集团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科创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科创集团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科创集团为上海市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控股的国有独资公司,因此,科创集团的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科创集团是 2014 年 8 月,经上海市政府批准,由上海科技投资公司(成立
于 1992 年)与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9 年)经战略重组而成。重组
后的科创集团注册资本 16.9 亿元,总资产 250 亿元,管理资产超过 500 亿元,
拥有基金管理平台、项目出资平台、科技金融平台和风险投资平台四大功能平台,
承担着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上海市融资担保
资金、上海知识产权扶持基金、国投上海成果转化基金、上海科教兴市重大专项、
上海研发与转化功能性平台等市级重大战新基金及项目的管理工作。科创集团是
上海乃至全国历史最长、规模最大、功能最全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之一,是上海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投融资平台,也是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
的重要实施主体之一。综上,科创集团属于国有独资的大型企业。


    2021 年 4 月 21 日,科创集团与发行人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与发行人

                                   19
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具体合作内容为:


    “1、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是和辉光电的主要股东,上海科技创业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着该基金及项目的管理工作。科创集团将充分利用平台
资源和团队的专业能力,为和辉光电提供协调政策资源、推进战略协同、对接资
本市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支持市场拓展、强化团队激励等专业化、多元化服
务;
    2、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拥有基金
管理平台、项目出资平台、科技金融平台和风险投资平台四大功能平台,承担着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等战略投资基金及项目
的管理工作。科创集团将结合已投项目和自身产业资源,协助发行人与产业链上
下游协同合作,助力发行人在半导体和集成电路领域进一步发展;
    3、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项目选择过程中,更加注重长期
发展和价值实现,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能够陪伴企业长期发展,具有
与发行人长期战略合作的意愿。”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科创集团作为与发行
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
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科创集团持有上海集成电路产业
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30.70%的股权,同时,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
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 20.88%的股权。经本所核查,科创集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不属于《业务指引》第九条之“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除
上述情况外,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
系。


                                  20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科创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其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
有资金。根据科创集团提供的财务报表,科创集团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
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上海新金山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海新金山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山发展
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等资料,新金山发展公司现持有上海市金山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67575718683,类
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自 2003 年 12 月 12 日至 203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定代表人为沈国忠,住所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大道 100 号 601 室,注册资本为
166,0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工业区开发、建设,招商服务,实业投资,
物业管理,住房租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金山发展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新
金山发展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
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
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新金山发展公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金山发展公司的股权结构如

                                    21
下:




    根据新金山发展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金山发展公司的
控股股东为上海金山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金山区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上海新金山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金山工业区的开发主体。金山工业区于
2003 年 9 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规划面积 58 平方公里,由新加坡
裕廊顾问私人有限公司总体规划,是上海市政府重点支持发展的市级工业区,是
上海市打造杭州湾北岸先进制造业基地战略的主战场。金山工业区紧紧围绕“创
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总要求,以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信息化、绿
色化“四化”联动发展,着力构建“生产绿色化、生态绿色化、生活绿色化”的
“三绿”发展模式,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动园区产业升级、功能升级、
生态升级,经济发展呈现出持续向好发展态势。金山工业区始终坚持“两业”并
举,着力提升传统产业能级的同时,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新一代
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文化创意、新材料等主导产业,经济规模不断
                                   22
壮大,产业优势更加突出,配套功能日益完善,发展环境不断优化。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新金山发展公司资产总计 1,551,717.68 万元;净资产总计 645,060.02
万元;营业收入总计 73,470.15 万元;净利润总计 640.02 万元。


    综上,新金山发展公司属于国有独资的大型企业。


    2021 年 4 月 21 日,新金山发展公司与发行人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与
发行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具体合作内容为:


    “1、上海金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和辉光电的股东,上海新金山工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是上海金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新金山发展公司是金山
工业区的开发主体,将充分利用平台资源和团队的专业能力,为地处金山工业区
的和辉光电提供金山工业区的政策资源、推进战略协同、对接资本市场、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支持市场拓展、强化团队激励等专业化、多元化服务;
    2、上海新金山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金山工业区由上海市人民政府
批准成立,金山工业区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主导产业,获得了上海市经信
委授予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新型显示方向)产业基地”。通过本次合作,
新金山发展公司将协调金山工业园区内企业,进一步加强和辉光电与产业链上下
游协同合作,助力和辉光电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进一步发展;
    3、上海新金山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近年来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参股了
一批项目,形成了丰富的信息技术领域投资经验。通过本次合作,新金山发展公
司将利用金山工区的区域优势,共同培育挖掘优质项目,加强和辉光电的产业链
整合能力。”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新金山发展公司作为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
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关联关系
                                     23
    经本所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金山发展公司之控股子公
司上海金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 4%股权,新金山发展公司董事长沈国
忠系发行人董事。经本所核查,新金山发展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属于《业务
指引》第九条之“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除上述情况外,
新金山发展公司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新金山发展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其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
为其自有资金。根据新金山发展公司提供的资产证明材料,新金山发展公司的流
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7、上海申能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海申能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能能创”)
持有的《营业执照》等资料,申能能创现持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132232217N,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营业期限 1993 年 10 月 09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法定代表人为姚志坚,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环龙路 181 弄 35
号 2 幢 1 层,注册资本为 50,0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从事能源及节能环
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房地产开发经营及
咨询服务,房屋租赁及置换,代建,代管,代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钢材、
建筑五金、装饰装潢材料,供电,石油制品的销售,煤炭经营,电力设备的安装,
停车场(库)经营,计算机数据存储、处理与信息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会
务会展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4
    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能能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申能能
创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
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申能能创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能能创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申能能创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申能能创为申能(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能集团”)的 100%控股的子公司(直接持有 50%,间
接持有 50%),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25
    申能能创创立于 1993 年,是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申能能创
始终秉持申能“锐意开拓、稳健运作”的经营理念,逐步形成了能源创新产业投
资和存量土地综合利用两大平台并行发展的新格局。截至 2020 年底,申能能创
总资产达 143 亿元,拥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 18 家。申能能创聚焦能源创新
产业投资,现已形成氢能及环保治理两大业务板块。申能能创深入布局制氢、储
运、加氢及下游应用等氢能全产业链环节,投资企业在氢能储运装备、燃料电池
电堆研发生产等领域占据领先地位,并以临港为起点开展加氢站建设运营。申能
能创控股工业废水处理细分领域龙头企业,以水处理为切入点,逐步开拓无废城
市建设、水生态环境治理等第三方环保治理业务。申能能创启动多个城市更新项
目,开展产业园区、商办物业及租赁住宅建设改造,助力上海城市建设与产业转
型升级。根据申能能创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申能能创资产总计 1,504,136.21 万元;净资产总计 181,943.61 万元;营业收
入总计 11,351.53 万元。


    综上,申能能创属于国有独资的能源创新产业投资和存量土地综合利用的大
型企业。


    2021 年 4 月 21 日,申能能创与发行人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与发行人
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具体合作内容为:


    “1、上海申能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是申能(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申能集团贯彻落实上海科技创新中心战略,孵化和布局能源新兴产业,提升集团
能源技术创新转型的产业化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2、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始终保障上海能源安全,为地处上海的大型制造
业企业和辉光电的稳定运行提供了电力、燃气等能源保障。申能(集团)有限公
司与和辉光电在电力供应、燃气供应、节能减排、碳中和等领域具有广泛的合作
空间。
    3、上海申能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将发挥桥梁作用,积极促进申能(集团)
有限公司系统内各单位与和辉光电的能源保障、交流合作及共同研发,充分发挥

                                    26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在电力、燃气、节能减排、碳中和等方面的深厚积淀,充
分发挥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区域的资源优势,实现共赢。
    4、上海申能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是实现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产业联动
发展的重要举措的平台,可为和辉光电共同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转化与应用。”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申能能创作为与发行
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
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本所核查,申能能创的控股股东申能集团持有东方证券 25.27%的股份(根
据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申能集团是东方证券的第一大股东,东方证券无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东方投行系东方证券的全资子公司。经本所核查,上述情况不
构成《业务指引》第九条之“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除上
述情况外,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申能能创出具的《承诺函》,其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
有资金。根据申能能创提供的财务报表,申能能创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
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8、上海久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海久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事投资”)持有
的《营业执照》等资料,久事投资现持有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

                                   27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01569593402H,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营业期限 2011 年 2 月 16 日无固定期限,法定
代表人为曹奕剑,住所为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28 号 34 楼 G 座,注册资本为
65,2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咨询、资产管理(除金融)。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久事投资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久事投资
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久事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久事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根据久事投资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久事集团”)持有久事投资 100%的股权,久事投资为久事集团

                                   28
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久事集团 100%股份,为久
事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是上海市属大型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集团,前身
是成立于 1987 年的上海久事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600 亿元,合并资产总额 4,081
亿元,资信等级 AAA 级,拥有直属企业 11 家,员工近七万人。上海久事是中国
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先行者。1986 年,国务院同意上海第一批扩大利用外资 32 亿
美元,用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业技术改造和发展第三产业,由此成立了
上海久事公司。在近 30 年的发展历程中,上海久事先后经历了扩大利用外资、
城市功能多元投资、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投资与产业经营综合发展四个阶段,实
现了由投资管理向投资管理和产业经营并重的转变。根据久事集团公开披露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久事集团资产总计 56,503,165.59
万元;净资产总计 35,660,692.41 万元;营业收入总计 1,040,822.83 万元。


    综上,久事集团系国有独资的大型企业,久事投资系久事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久事投资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子公司。


    2021 年 4 月 21 日,久事投资、久事集团与发行人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
与发行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具体合作内容为:


    “1、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大型国有企业
集团,以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为使命。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将助力和辉光电进
一步提升其在国内 AMOLED 半导体显示市场的领先地位,提升上海市半导体制
造水平,协同和辉光电促进上海及长三角区域半导体显示产业的发展。
    2、久事投资作为久事集团旗下专业的资本运营与资产管理平台,将努力成
为和辉光电与久事集团的沟通纽带,促进久事集团旗下各个业务板块与和辉光电
的协同。结合久事集团旗下出租车等交通业务、赛事等文娱业务,和辉光电将凭

                                    29
借 AMOLED 领域的技术领先优势以及智能穿戴、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显示场
景的丰富应用经验,与久事集团在出行、文旅等智媒体应用场景等产业方面携手
开展市场开拓、技术研发等方面合作。
    3、久事投资作为久事集团旗下专业从事投资和资本经营业务的全资子公司,
拟与和辉光电在智能制造、智慧出行等领域的投资、并购等项目上开展合作,帮
助和辉光电进一步形成产业链优势。”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久事投资作为与发行
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
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前,久事投资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久事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其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
有资金。根据久事投资提供的财务报表,久事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
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9、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持有
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国盛集团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67805050M,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

                                   30
独资),营业期限 2007 年 9 月 26 日至无固定期限,法定代表人为寿伟光,住所
为上海市长宁区幸福路 137 号 3 幢 1 楼,注册资本为 2,006,600 万元人民币,经
营范围为“开展以非金融为主,金融为辅的投资,资本运作与资产管理,产业研
究,社会经济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盛集团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国盛集
团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
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国盛集团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盛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国盛集团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盛集团为上海市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31
    国盛集团是国有独资的大型投资控股和资本运营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9 月,
是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大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公司。作为上海经济转型升
级和国资国企改革的时代产物,国盛集团在创新国资运营体制机制、推进国有股
权运作流动、投资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盘活整合国有存量资产等方面发挥积极
作用。主要业务布局包括:资本运营及重大产业投资。


    资本运营方面,国盛集团是多家上海市属国企及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包括
光明食品集团、东方国际集团、临港集团、华谊集团、上海建工、隧道股份、华
建集团、上海医药、上海电气等大型产业集团以及海通证券、上海农商银行等地
方重点金融机构。国盛集团依托法人治理机制履职行权,一方面通过股权运作和
价值管理,探索以金融创新促进国有资本的优化布局和保值增值,另一方面通过
参与市属国企市场化重组和资本运作,助力上市公司进一步提升竞争力、引领力
和影响力。


    重大产业投资方面,国盛集团是市政府重大产业投资的执行主体,以市场化
方式参与战略性、基础性、长期性的投资,顺应国家战略及上海经济高质量发展
需求,聚焦民用航空(投资中国商用飞机有限公司、中国航发商用发动机有限公
司及中航民用航空电子有限公司等)、集成电路(投资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
司、上海硅产业集团、上海集成电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等)、军民融合(投资国
家军民融合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上海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及中核海洋核动力发
展有限公司等)等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人
工智能(发起设立上海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基金)、生物医药(投资安科生物、富
祥药业等)等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前沿领域,发挥国有资本在投资
导向、要素集聚、创新培育等方面的独特作用,为上海强化全球资源配置、科技
创新策源、高端产业引领、开放枢纽门户“四大功能”作出积极贡献。


    根据国盛集团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国盛集团资产总计 10,943,074.51 万元;净资产总计 7,278,599.94 万元;营业收入
总计 50,776.90 万元;净利润总计 336,686.25 万元。

                                    32
    综上,国盛集团属于国有独资的投资控股和资本运营的大型企业。


    2021 年 4 月 19 日,国盛集团与发行人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与发行人
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具体合作内容为:


    “1、国盛集团作为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大型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和市政府
重大产业投资的执行主体,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将在政府沟通、产业资源协调等
方面支持和辉光电在上海的业务开展和发展规划;
    2、国盛集团近年来在集成电路、智能制造领域直接/间接投资了一批重大战
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国盛集团将推动并促成旗下已投资企业与和辉光电之间
在智能制造、人工智能、新材料研发大数据计算等方面开展多种业务合作,与和
辉光电形成产业链上下游协同;
    3、国盛集团作为上海出资主体,打造了以对接落实国家战略和上海重大战
略任务为功能的千亿级“基金集群”。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双方拟在投融资方面
加强合作,充分利用长三角在集成电路、智能制造领域的地缘优势,共同培育挖
掘优秀项目,推动原材料采购、市场开拓、技术研发等方面的合作,协助和辉光
电在全球整合供应链以及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国盛集团作为与发行
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
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前,国盛集团持有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
份有限公司 7.0175%的股权。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发行
人 20.88%的股权。除上述情况外,该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33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国盛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其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
有资金。根据国盛集团提供的财务报表,国盛集团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
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10、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报资管”)持有
的《营业执照》等资料,上报资管现持有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01736204735N,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营业期限 2002 年 2 月 1 日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法定代表人为程峰,住所为上海市汉口路 300 号 801 室,注册资本为 135,6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及管理,国内贸易(除
专项审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报资管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上报资
管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
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上报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报资管的股权结构如下:



                                    34
    根据上报资管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报资管为上海报业集团
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上海报业集团范围广阔,包括但不限于报刊、互联网报纸、互联网杂志、手
机出版物的出版。上海报业集团通过战略重组,有效整合了纸质媒体、出版社、
新媒体产品等众多资源,成为立足上海本地、辐射长三角乃至全国的综合服务型
企业。截至目前,上海报业集团拥有 2 家出版社,10 家具有新闻登载资质的网
站,18 个 APP 应用,50 多个微信公众账号。同时,上海报业集团旗下总计拥有
20 多份报刊,包括《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ShanghaiDaily》、
《新闻晨报》等 8 份日报、《申江服务导报》、《报刊文摘》等 10 多份周报和
《支部生活》《新闻记者》等 7 份月刊。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最新发布,
上海报业集团在国内报刊出版集团中总体经济规模排名第一。根据上海报业集团
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上海报业集团资
产 总 计 2,931,521.29 万元;净 资产总计 1,331,270.13 万元;营 业收入总计
387,343.59 万元;净利润总计 58,112.58 万元。



                                     35
    综上,上海报业集团属于国有独资的投资控股和资本运营的大型企业,上报
资管属于上海报业集团 100%控股的子公司,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2021 年 4 月 19 日,上报资管、上海报业集团与发行人签订《战略合作备忘
录》,与发行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具体合作内容为:


    “1、上报集团业务范围广阔,包括但不限于报刊、互联网报纸、互联网杂
志、手机出版物的出版,系立足上海本地、辐射长三角乃至全国的综合服务型企
业。作为其全资子公司,上报资管将充分利用母公司渠道资源在大客户拓展和维
护方面与和辉光电形成协同合作。
    2、和辉光电将凭借在 AMOLED 领域的技术领先优势以及在智能穿戴、智
能手机/平板等显示场景的丰富应用经验,与上报集团在智能硬件、内容新触达
空间等智媒体应用场景携手开展研发与合作。”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上报资管作为与发行
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
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前,上报资管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上报资管出具的《承诺函》,其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
有资金。根据上报资管提供的财务报表,上报资管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
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36
    11、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纯科技”)
持有的《营业执照》等资料,至纯科技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0304179XY,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
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为 2000 年 11 月 13 日至无固定期限,法定
代表人为蒋渊,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紫海路 170 号,注册资本为 31,812.8474 万
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从事电子、光纤、生物工程及环保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
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水处理系统及洁净室厂房的设计、安
装,技术咨询服务,机电产品、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仪器仪表、计算机及配件、
建筑材料、不锈钢制品的销售,机电设备安装(除专控),机械设备的生产(限
紫海路 170 号 2 幢)、设计及加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质检技术服
务,计量器具修理,从事计量校准科技专业领域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转让,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至纯科技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至纯科
技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
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至纯科技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纯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37
      根据至纯科技的公开披露之信息,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至纯科技的前
十大股东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类型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蒋渊            流通 A 股          7,080.22          23.00
  2           陆龙英           流通 A 股          1,641.70          5.33
  3            赵浩          流通 A 股,限        1,371.56          4.46
                             售流通 A 股
  4      共青城尚纯科技产      流通 A 股          1,266.72          4.12
           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5     天津津联国鑫投资     限售流通 A 股         573.12           1.86
        管理有限公司-天津
        津联海河国有企业
        改革创新发展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           吴海华           流通 A 股           543.00           1.76
  7      平湖波威投资管理    限售流通 A 股         531.86           1.73
         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8     上海国盛资本管理       流通 A 股           520.10           1.69
        有限公司-上海国盛
        海通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      上海国盛资本管理      流通 A 股           488.05           1.59
                                          38
          有限公司-上海国企
          改革发展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1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限售流通 A 股     389.02              1.26
              有限公司
    注:根据至纯科技的公开披露之信息,蒋渊、陆龙英、尚纯(上海)投资咨询中心(有
限合伙)为一致行动人;赵浩、平湖波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一致行动人。



       根据至纯科技公开披露之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蒋渊持有至纯科技 23.00%
的股权,至纯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蒋渊。


       (3)战略配售资格


       至纯科技成立于 2000 年,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200 万股,于 2017 年 1 月 13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 603690.SH,注册资本 2.08 亿元。至纯科技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高纯工艺系统的设计、制造和安装调试;半导体湿法清洗设备研发、
生产和销售,广泛应用于半导体、微电子、生物医药、光伏、光纤、TFT-LCD、
LED 等领域。


       根据至纯科技公开披露之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至纯科技资产总计 409,382.17 万元;净资产总计 162,601.26 万元;营业收入总计
23,868.37 万元;净利润总计 5,295.88 万元。


       至纯科技为高端先进制造业企业提供高纯工艺系统的解决方案,自和辉光电
第 4.5 代 AMOLED 生产线建设起即参与和辉光电动力供应系统的建设,主要服
务范围为生产设备二次配系统,包含特气,化学品,工艺配电,工艺冷却水,工
艺排气,纯废水等各种系统从预留阀到机台使用端之间的管路连接等工作,整体
服务质量良好,供应及时,很好的满足了和辉光电的生产需求。基于以上的合作
基础,在和辉光电第 6 代 AMOLED 生产线建设中,至纯科技又承接了化学品供
应系统,负责第 6 代 AMOLED 生产线使用的所有化学品的中央供应,项目准时

                                        39
投入使用,符合工艺要求,为和辉光电第 6 代 AMOLED 生产线正常运营提供了
有力保障。


    目前,至纯科技正与和辉光电密切交流,希望在后续项目建设中,除了二次
配和化学品供应外,可以参与包括湿蚀刻生产设备的制造,动力供应系统中的特
殊气体供应,大宗气体制造及供应等多项内容,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满足和辉光
电日益发展的关键制程需求,并为和辉光电在工艺上实现行业领先技术地位作出
贡献。


    综上,至纯科技属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且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
略合作关系的大型企业。


    2021 年 4 月 21 日,至纯科技与发行人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与发行人
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具体合作内容为:


    “1、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高端先进制造业企业提供高纯
工艺系统的解决方案,至纯科技提供的系统和专业服务应用于半导体制造等领域。
至纯科技将努力为和辉光电提供产能提升所必须的高纯工艺系统的解决方案,全
力为和辉光电后续产能的投产和达产提供系统和服务保障。
    2、至纯科技拥有业内专业的高素质优秀人才和团队,具备丰富的经验、知
识以及工具。和辉光电是业内领先的大型 AMOLED 半导体显示屏生产及研发企
业。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双方将加强关键工艺系统和核心精密设备的研发、测试
等方面的合作。合作期间,通过对设备和系统方面核心工艺的共同关注,满足和
辉光电日益发展的关键制程的要求,提升良率,并在工艺上实现行业领先的技术
地位。”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至纯科技作为与发行
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
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0
    (4)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前,至纯科技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至纯科技出具的《承诺函》,其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
有资金。根据至纯科技提供的财务报表,至纯科技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
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12、广州凯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广州凯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得投控”)持有
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凯得投控现持有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331503120B,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
人独资),营业期限 2015 年 5 月 29 日至 2035 年 5 月 28 日,法定代表人为郭川
舟,住所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3103 至 3104 房,
注册资本为 409,5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
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
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风险投资;股权投
资;股权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具体经营项目以金融管理部门核发
批文为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凯得投控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凯得投控
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

                                     41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凯得投控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凯得投控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凯得投控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凯得投控为广州开发区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 年,已成长为以科技金融为主业,
涵盖金融、科技、园区三大板块的国有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其注册资本 103 亿
元,主体信用“AAA”等级,具有穆迪“Baa1”、惠誉“BBB+”信用评级,拥
有牌照齐全的金融全产业链,累计发放中小企业贷款 25 亿元,为 500 家企业提
供超过 90 亿元的融资担保服务。截至 2021 年 1 月,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资产总额已超 1,000 亿元。凯得投控成立于 2015 年 5 月,注册资本 40.95 亿
元,是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二级子企业,资产总额 108 亿元,具有
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编号 P1029591)。业务涵盖科技战略投资、私募股权基金

                                   42
管理、母基金、资产管理、科技园区等方面。凯得投控立足广州黄埔区、开发区,
紧紧围绕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历史机遇,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
能源、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等高新技术产业,打造大湾区一流科技投资平台。截
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总计 9,241,830.57 万
元;净资产总计 2,970,922.72 万元;营业收入总计 346,353.89 万元;净利润总计
64,769.89 万元。综上,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的投资控股和
资本运营的大型企业,凯得投控属于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资控股的下
属企业。


    2021 年 4 月 21 日,凯得投控、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订
《战略合作备忘录》,与发行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具体合作内容为:


    “1、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全国首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之一,地处广
州市东部。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广州开发区管委会为拓展资本运营和
资产经营、优化产业结构、加速开发区经济发展而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开发区控股将充分发挥自身区域合作经验以及与广东省其他基金的战略协
同优势,在政府沟通、供应链完善、办公资源、公共测试中心、管理团队等方面
为发行人的产能提升、物流仓储、下游制造等方面提供支持。
    2、借助广州开发区在 OLED 领域及半导体显示丰富的产业集群资源优势,
广州开发区在 OLED、半导体显示模组等前沿产业领域将为发行人嫁接产业和资
源,推动开发区企业及控股公司投资企业与发行人进行全方位战略合作,协助发
行人丰富和扩大产业生态。
    3、本着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发挥广州开发区在 OLED 领域和消费
电子领域的行业研究和投资经验,充分利用自身在产业投资的经验,在产业战略、
行业并购、投融资咨询、基金投融资等方面开展投后赋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凯得投控、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就
与发行人之合作项目取得广州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备案表》(编
号:2021124),凯得投控、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备案表》中说明了

                                    43
为进一步深化光电显示产业布局,拟参与和辉光电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战略配售,为经济发展做贡献。该项目已通过公司相关内部决议,并根据有关规
定已在广州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备案。本所认为,凯得投控、广州
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与发行人之合作项目已取得相应内部批准,且合作项
目之合作形式及方式业已基本确定,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之“战略
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规定。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凯得投控作为与发行
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
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前,凯得投控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凯得投控出具的《承诺函》,其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
有资金。根据凯得投控提供的财务报表,凯得投控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
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13、浙江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浙江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出版”)持有
的《营业执照》等资料,浙江出版现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399323163,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

                                   44
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营业期限 2002 年 6 月 11 日至无固定期限,法定代
表人为李伟毅,住所为杭州市体育场路 347 号 802 室,注册资本为 60,000 万元
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财务咨询;企
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浙江出版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浙江出
版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
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浙江出版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浙江出版的股权结构如下:




                                   45
    根据浙江出版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浙江出版为浙江出版联
合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人民政府。


    (3)战略配售资格


    浙江出版联合集团(以下简称“出版集团”)成立于 2000 年 12 月,为浙
江省政府直属国有独资出版企业集团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出版集团以图
书、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制、发行为主业,兼营与出版产
业相关的物资贸易、投资等业务。出版集团下属浙江人民出版社、浙江人民美
术出版社、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浙江文艺出版社、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浙
江教育出版社、浙江古籍出版社、浙江摄影出版社、浙江电子音像出版社、浙
江省期刊总社和浙江出版集团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等 11 家出版单位,浙江省新华
书店集团、浙江印刷集团、浙江省出版印刷物资集团 3 家全资子集团,浙江出
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和浙江出版集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全资和控股法人单位
共计 110 余家,各类从业人员 8,400 余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出版集团
资产总计 2,478,371.73 万元;净资产总计 1,676,179.92 万元;营业收入总计
1,142,655.87 万元;净利润总计 122,945.77 万元。


    浙江出版成立于 2002 年,注册资本金 60,000 万元人民币,是出版集团的
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投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业务,是出版集团从事
多元化投资的主要平台。作为出版集团多元开拓的重要力量,浙江出版集团投
资有限公司在出版集团的领导下,依托集团优势,发挥专业特长,为出版集团
实现“调整出版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做强出版主业、开拓多元业务、实现科
学发展”和“双百亿”战略目标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综上,出版集团属于国有独资的资本运营的大型企业,浙江出版属于出版集
团 100%控股的子公司,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2021 年 4 月 21 日,浙江出版、出版集团与发行人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

                                    46
与发行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具体合作内容为:


    “1、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是浙江省属国有独资出版企业集团。集团
以图书、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数字多媒体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发行为主业,
兼营与出版产业相关的物资贸易、投资等业务。作为全资子公司,浙江出版集团
投资有限公司将利用母公司及自身在传媒领域的平台优势积极帮助和辉光电建
设公司品牌形象,同时与和辉光电下游消费电子产品供应商在品牌宣传上加强合
作。
    2、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坚
持主阵地、主渠道建设,投资建设文化消费综合体等发行网点,持续优化城乡书
店网点结构与布局,省内外连锁网点达 800 余个、卖场面积 50 万平方米。在传
统图书发行的基础上,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不断开拓消费电子产品的销
售,已成为浙江省内重要的消费电子产品的销售网点。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
公司从零售端和商业端,将为和辉光电及采用其 AMOLED 显示面板的智能手表、
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产品积极拓展业务渠道,丰富客户群体。
    3、浙江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的战略性金
融投资平台,通过与和辉光电的战略投资合作机会,在直接投资、并购以及供应
链金融等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和支持。”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浙江出版作为与发行
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
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前,浙江出版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47
    根据浙江出版出具的《承诺函》,其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
有资金。根据浙江出版提供的财务报表,浙江出版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
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14、上海精典芯光电子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海精典芯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典芯光”)持有
的《营业执照》等资料,精典芯光现持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5MA1K4PPF96,类型
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营业期限 2021 年 2 月 23 日至 2051
年 2 月 22 日,法定代表人为承锋,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
169 号 C 幢一层,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从事
半导体、平板显示、太阳能电池制造设备的研发,提供上述产品的技术支持、技
术咨询及售后服务;半导体、平板显示、太阳能电池制造设备、玻璃及其制品、
橡胶制品、钢铁制品、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电机、电气设备机器零件、精
密仪器及其零件、附件的销售,上述产品的安装、维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转口贸易、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区内仓储、分拨业务;区内商业
性简单加工及商品展示;贸易及净化厂房方案的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精典芯光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精典芯
光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
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精典芯光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48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精典芯光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精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权结构中,吴耀进、董
耀忠、董耀保、董耀国、董慧娟为兄妹关系;董慧娟与精典电子董事长居上为夫
妻关系;董耀忠、居上及董慧娟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根据精典芯光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精典芯光为精典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典电子”)的全资子公司,精典电子的控股股东为香港
隆凱有限公司。


    根据精典芯光提供的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香港隆凱有限
公司系由董耀忠 100%持股的公司。综上,精典电子的实际控制人为董耀忠、居
上及董慧娟。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精典芯光提供的相关材料,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精典电子资产总

                                   49
计 88,957.05 万元;净资产总计 26,360.06 万元;营业收入总计 84,090.56 万元;
净利润总计 4,916.56 万元。精典电子为全球半导体客户提供了超过 7300 台/套主
力工艺和测试设备的整线搬迁、翻新、整合贸易等解决方案,已成为全球最大的
半导体设备再利用解决方案专业企业之一。近两年来,随着半导体产业的快速发
展,精典电子业务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半导体生产设备服务方面,2019 年和
2020 年分别实现销售收入 14,115 万元、18,535 万元,其中,在平板显示方面的
设备服务收入分别达到 2,251 万元、1,593 万元。


    精典电子系国际半导体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国际半导体产业协会半导体装备
与材料分会成员单位、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副会长单位。精典
电子及其所属企业拥有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以及入境维修
/再制造业务资质、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精典电子
也是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通过 ISO9001、OHSAS18001、ISO14001 等认证。公
开信息显示,2019 年 5 月精典电子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精典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协
议》,为拟上市企业。和辉光电是精典电子及其下属企业的重要客户,从和辉光
电成立以来即为其核心设备(光刻机、匀胶显影、激光煺火、烧结炉)工艺选型
配对服务供应商,相关设备价值约占其设备采购总价的 20%。精典电子新近被上
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评为 20 年 20 家“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杰出贡献奖”的企
业之一。精典电子是国内知名的半导体设备再制造企业,在半导体设备整线搬迁
领域市占率全球第一;上海精泰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精典电子的全资子公司)
是国内名列前茅的半导体厂务设施建设和服务企业,也是国内半导体工艺设备二
次配服务的主力厂商。精典电子及其子公司的在集成电路领域的主要客户包括英
特尔、格罗方德、台积电、中芯国际、华虹集团、华润半导体等;在平板显示领
域的主要客户有和辉光电、京东方、华星光电、天马等。


    综上,精典电子系与发行人有经营业务往来的大型企业,精典芯光系精典电
子的全资子公司,属于精典电子的下属企业。

                                    50
    2021 年 4 月 20 日,精典芯光、精典电子与发行人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
与发行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具体合作内容为:


    “1、精典电子系全球半导体行业生产线整线搬迁的隐形冠军,且在半导体
厂务设施建设与运维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下游客户覆盖多家国内外知名半导体企
业。通过本次战略合作,三方将加强在半导体设备及方案解决、厂务设施建设与
运维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2、精典电子作为专业的工艺与设备配对咨询服务提供者,以代理的方式向
和辉光电销售了光刻机、匀胶显影、准分子激光煺火、烧结炉等工艺核心设备。
通过本次战略合作,精典电子将充分利用自身在全球半导体领域的资源,进一步
协助和辉光电完善半导体设备及材料供应、丰富国内外客户群体。”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精典芯光作为与发行
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
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前,精典芯光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精典芯光出具的《承诺函》,其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
有资金。根据精典芯光提供的财务报表,精典芯光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
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15、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
川国投”)持有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四川国投现持有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00071188691XW,类型
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营业期限 1999 年 10 月 12
日至无固定期限,法定代表人为舒仕能,住所为成都市锦江区上东大街 53 号四
川粮油批发市场大楼第 23 层,注册资本为 50,0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以
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项目投资、
资产管理及咨询服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为企业
改制、资产重组提供策划服务;批发与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四川国投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四川国
投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
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四川国投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四川国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52
    根据四川国投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四川国投为四川发展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四川省人民政府。


    (3)战略配售资格


    四川国投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授权的、专门从事资本运营的大型国有投资
控股公司,对四川省重要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和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四川国投围绕以资本运营为主业的战略发展目标,着力培育公司的
优质资产,壮大公司实力,已成为四川省内颇具影响力的综合型投资控股公
司。“十四五”期间,四川国投将聚焦农业科技、科技创新细分领域,以服务
四川省发展战略、提升四川省产业竞争力、补四川省省属国有经济布局短板为
主要目标,通过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培育新兴战略产业,推动四川省产
业集聚和转型升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通过资本运作、价值管理、有序
进退,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根据四川国投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四川国投资产总计 1,598,293.56 万
元;净资产总计 253,331.57 万元;营业收入总计 19,961.33 万元;净利润总计

                                    53
9,418.00 万元。




    综上,四川国投属于国有独资的资本运营的大型企业。


    2021 年 4 月 21 日,四川国投与发行人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与发行人
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具体合作内容为:


    “1、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充分发挥在四川省的区
域优势和影响力,通过本次合作,协调控股参股企业开展跨区域合作,努力助力
和辉光电开拓在四川省的供应链体系及市场。

    2、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省内推进城镇化和新村
建设的示范平台,将协调具有丰富园林设计经验的全资子公司四川国惠环境投资
有限公司与和辉光电加强在园林绿化领域和城镇化建设领域的合作,通过将
AMOLED 显示屏、地面建筑物和园林景观融为一体,充分发挥 AMOLED 显示
屏优良画质和可弯可折的特性,点缀园林和城市景观,增添城市魅力。

    3、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协调子公司四川梦温泉酒
店有限责任公司在其运营的酒店中,通过不同规格的大量的 AMOLED 显示屏的
组合,提升信息交互效率,进而推动 AMOLED 显示屏在酒店会场等新型场景的
应用。

    4、基于 AMOLED 的优良画质和公司的柔性显示技术,通过本次合作,四
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与和辉光电共同探索并设计用于产
品包装及产品展示的创新产品,赋予旗下菊乐牛奶、四川茶叶、高金肉类等产品
的包装更多科技时尚属性,进而开拓 AMOLED 显示屏在产品包装及产品展示等
场景的应用前景”


    根据《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四川国投作为与发行
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

                                   54
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前,四川国投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四川国投出具的《承诺函》,其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
有资金。根据四川国投提供的财务报表,四川国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
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三、关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一)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主承销商共同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本次发行的
战略配售方案如下:
    1、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投资者的选择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
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其下属企业;
    (3)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4)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

                                   55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本次战略投资者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二、关于本次
发行战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根据《业务指引》第六条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 4 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30 名,因此本次发行向 15 名战略
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的规定。


    2、参与规模


    (1)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80,443.3267 万股,占初始发行数量
的 30.00%,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26.09%,符合《实
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2)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根据《业务指引》,东证创新预计跟投的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5%,
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人民币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②发行规模人民币 10 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
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③发行规模人民币 20 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
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④发行规模人民币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
元。
    东证创新预计跟投的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5%,即 13,407.2211 万
股。因东证创新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有权在确定发行价
格后对东证创新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3)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制定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内容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
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金额如下:



                                   56
                                                       承诺认购金额(包括新股配
 序号                            名称
                                                         售经纪佣金)(万元)
   1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44,700.00
   2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
   3                   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000.00
   4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
   5             上海新金山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000.00
   6              上海申能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20,000.00
   7                   上海久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0.00
   8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10,040.00
   9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900.00
  10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
  11                   广州凯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0,000.00
  12                   浙江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5,000.00
  13                   上海精典芯光电子有限公司                5,000.00
  14          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0.00



       (4)限售期限
       东证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 24 个月;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本
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综上,本所认为,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
《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本次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二、关于本次
发行战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
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与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57
    发行人、主承销商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分别签署了参与此次发行的战略投
资者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锁定期限、保密义
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主承销商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分别签署的战略投资者战略配
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公司,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参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四、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签署的配售协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
战略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

                                   58
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的过程中,与拟参与认购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的利益安排或其他
利益输送的情形,相关战略投资者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承诺认购金额的合法资金来
源,且均已出具书面承诺,确认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业务规范》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本次战略配售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实施办法》
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
同时亦符合《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的资
格。
    (四)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陆份,无副本,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
公章后生效。




                                  59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昌道



                                            经办律师



                                            张承宜



                                            张博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