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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辉光电: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22-02-11  

                        证券代码:688538          证券简称:和辉光电           公告编号:2022-005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召开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
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 月 8 日在公司内部对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的工号、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
计 11 天,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
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参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
175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
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根据《上海
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对
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试行办法》
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亦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未发生《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
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
动关系。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人员。

    5、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和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