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辉光电: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22-02-18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
日)的核查意见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参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
175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
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根据《上
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
止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试行办法》
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亦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
2、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
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
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与公
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
外部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及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人员。
5、除部分拟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明确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拟授予其
的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均包括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1 年限制性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内。
6、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亦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6 日,并同意以 1.8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5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8,442.10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