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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达易盛: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10-09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对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

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
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
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

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针对所有激励对象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及“医药智能制
造解决方案收入”,上述指标均为公司核心指标。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
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各个归属期内均将医药智能制造解决方案收入作为考核指标的原因在

于该类业务是公司的核心业务,也是公司发展重心,旨在以创新技术手段赋能医
药产业数字化转型,并帮助医药行业客户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之目标。该类业
务未来占比将逐步提升,成为公司业务增长的主要构成部分。公司所设定的考核
目标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
操作性的特点,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
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黄苏文                   郭筹鸿                  冯   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