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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达易盛: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的问询函》的独立意见2022-01-11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的问询函》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
《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的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
【2021】013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所提及的问题,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审阅了认为出具本独立意见所需查阅的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
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回复问询函的独立意见

    关于问题 1:你公司及子公司与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 50 亿元委托理
财合同的具体时间、签署人员、主要条款、违约责任约定、鑫通 1 号及鑫福 3
号合同的各自金额,以及上述交易履行的信息披露情况回复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披露《鑫沅资产鑫通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鑫沅资产鑫福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统称“《资产管理
合同》”)的签署时间、签署人员及主要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重要条款,同时
查阅相关支付凭证和鑫沅资产出具的《回执》和《关于委托理财问题的回复》以
及结合公司三会资料等相关披露文件。未发现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淳”或“子公司”)有违约情况,公司及子公司不存
在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而被追究违约责任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实际
投资的委托财产金额为 8,000 万元,子公司实际投资的委托财产金额为 4,000
万元,合计 1.2 亿元。公司通过 2021 年 4 月 21 日披露的《泽达易盛(天津)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公示了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金额。并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披露了《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说明鑫通 1 号及鑫福 3 号的委托财产分期缴
付总规模已调整至 8,000 万元及 4,000 万元。鑫沅资产《关于委托理财问题的回
复》也明确了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将鑫通 1 号的委托财产循环累计投资总规模调
至 8,000 万元,鑫福 3 号的委托财产循环累计投资总规模调至 4,000 万元。

    关于问题 2:你公司称 2020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拟使用单笔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进
行投资理财,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此次资产管理规
模 50 亿元远超 2020 年 4 月 7 日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 3 亿元的投资理财额度,
请你公司说明上述合同的签署是否按要求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予以审议,如
未召开,请说明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决策人情况回复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财产金额为公司及子公
司实际交付的金额合计 1.2 亿元。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并已经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该议案生效期间累计缴付 1.2 亿元用于购买鑫通 1 号及鑫福 3 号理财
产品,未超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额度范围。按照《公司章程》
等公司制度,《资产管理合同》签署由公司财务部提交申请,报送财务总监审核,
最终由董事长签批,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
    关于问题 3:公司称合同金额 50 亿元为托管人资产管理合同模板金额,非
公司实际投资金额,经与对方协商约定最终以公司实际缴付金额为准。请你公
司说明上述表述的依据、出处的回复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资产管理合同》以及鑫沅资产《关于委托理财问题的回复》,
5,000,000,000 元是循环累积投资的总规模。公司投资的委托财产金额为其实际
交付的 8,000 万元,子公司投资的委托财产金额为其实际交付的 4,000 万元,合
计 1.2 亿元。
    关于问题 4:你公司称近日与管理人鑫沅资产、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将鑫通 1 号委托财产总规模调低至 8,000 万元,鑫福 3 号委托财产
总规模调低至 4,000 万元,后续至产品到期日,上述产品投资规模金额合计为
1.2 亿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协商是否签署了补充合同、前述 50 亿元资管
合同违约责任的安排以及本次补充合同的主要条款情况(若签署)回复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向鑫沅资产提出调低委托财
产分期缴付总规模至 8,000 万元及 4,000 万元的申请,已获鑫沅资产回执确认同
意并且调整后规模已完成了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资产管理合同》未设置
针对投资者委托财产总额及缴付时间的违约条款。截至本独立意见出具之日,未
发现公司及子公司有违约情况,根据鑫沅资产提供的《关于委托理财问题的回复》
也明确了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违约。
    关于问题 5:请你公司自查并披露自上市以来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以及
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决策及披露的情
况回复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截至本独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均
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未披露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事项。
    二、公司公告内容是否存在事实依据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公告内容存在事实依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对相关事项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或风险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鑫沅资产出具的《关于委托理财问题的回复》以及
与鑫沅资产理财经理进行的访谈记录,截至本独立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现公司及
子公司存在违约情况,公司及子公司亦不存在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而
被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
    四、风险提示
    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资产管理计划可能面临
本金损失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风险,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的问询函>的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黄苏文                   郭筹鸿                  冯   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