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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目星:投资者调研和媒体采访接待管理制度2020-09-29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调研和媒体采访接待管理制度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调研和媒体采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行为,加强公司与媒体、投资
 者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证公字〔2012〕2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报送及资料填报业务指南》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
 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
 访等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
 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
 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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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
      (二)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例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制订未来重大经营计划,
 签订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采取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
 象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
 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保密规
 定,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
 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接待人员用语应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友好对待媒体的采访要求,尊重媒体的新闻自由,主动听
 取来访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转告公司相关负责人,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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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待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取得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
 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投资者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
 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
 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
 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等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
 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
 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四章 接待工作细则

      第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不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的调研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
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但交流内容仅限于公司
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
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经授权的管理人员,必要
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机构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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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为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
 回答范围,若拟回答的问题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拟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
 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
 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详见本制度附件 1);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
 预约登记(详见本制度附件 2),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
 承诺(详见本制度附件 3)。在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
 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如有)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
 一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人
 员身 份(包括但不限于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等)进行核对,并妥善保存
 承诺 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公司按有关来访接待管理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避 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
 问 进行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或
 者 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接待人员应当拒绝回答。



                                       第五章 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待媒体采访和调研前,公司应要求其提
 供采访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采访提纲拟定采访接待方案及采访应答材料,报
 董事 会秘书审批后执行。采访提纲应包括:媒体名称、记者姓名、所属部门或内容板块、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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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方 式、访谈内容、采访时间等。


      第十八条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接受媒体采访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组
 织 相关部门、人员做出相应的采访安排。在媒体采访完成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保持
 与媒体 关键人员、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获知最终报道内容并进行认真核查,使该媒体所发布
 的报道 及披露的信息与公司宣传方向一致并符合公司利益。


      第十九条 在媒体发布采访报道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传播动态。如最终
 报 道效果与预期效果严重背离,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将不良影响降
 至 最低。


      第二十条 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当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交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刊载的公司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虚假记载或误导性
 陈述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对于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公司还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可以将与特定
 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
 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
 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
 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的
 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
 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格式详见本制度附件 4),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
 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
 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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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
 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
 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
 记载。接待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本制度附件 5),相
 关参与人员应当签字并确认。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公司及高管接待机构调研情况”栏目进
 行报备,并每月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网站“上市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证 e 互动”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
 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证 e 互动”网站的披露行
 为不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
 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
 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授权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
 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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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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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预约须知



 一、 预约方式
      1、您可以在每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内(上午 8:30-12:00,下午 13:00-17:30)向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进行电话预约,联系电话:0755-23325470。
      2、您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函件方式预约来访时间:
      电子邮箱:ir@hymson.com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环观南路 26 号 101

      邮编:518110


 二、 预约登记程序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采访问题提纲和相关资
  料。同时您需要填写《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查登记表》和《承诺书》。


 三、 接待时间安排
      公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3:00-17:30。


 四、其他如需要酒店预订等协助,您可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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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


                                   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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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访时间           【         】年【     】月【   】日     是否接待
                                                                                     否()


    来访人姓名及职务


     来访人工作单位


    来访人身份证号码


        来访人类型          1、投资者□         2、证券研究机构□   3、媒体□ 4、其他□


        来访人人数


     接待时间和地点


         日程安排

         关注内容/
      来访交流提纲

  陪同/参与人员及身份
         证件号码
        董事会秘书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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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3:


                                       承诺书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现根据有关规定作出
 如下承诺:


      (一)本人(本单位)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贵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若本人(本单位)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知、非属公司主动
 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本人(本单位)承诺:绝不泄露且不利用该等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且除非贵公司同时披露
 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本人(本单位)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该等重大信息。


      (三)本人(本单位)承诺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股价预测的,应基于本人(本单位)实际获知的资料而
 自行做出的谨慎判断,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本人(本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至少两个工作
 日前通知贵公司,经贵公司审核许可后方可发布或使用,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五)本人(本单位)承诺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未经贵公司的
 事先许可,不随意录音、录像或拍照;


      (六)本人(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
 给贵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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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本单位)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
 时间为:           。


经本单位(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到贵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的行为,视同
 本单位 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单位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承诺人相关信息:


 单位名称/个人姓名:




 个人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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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4: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下述双方于【】年【 】月【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签署: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海目星”或“披露方”) 一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组成和存续的公司,地址为: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环观南路 26 号 101;
 和
 【】(“【】”或“接受方”)一家按照【】法律组成和存续的公司,地址为:【】。



 【海目星】和【】合称“双方”,单独称“一方”。



1.目的 鉴于双方可能建立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双方已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由披露方向 接受方披露
本协议第 2 条所定义的保密信息(“保密信息”)



2.定义 “保密信息”指向披露方或者接受方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员工、投资人、共同投资人、
合伙人、代理人、代表、顾问和关联方(包括个人和实体,统称“代表”)提供的任何信息、技
术、技术流程、数据、商业秘密或技术诀窍,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研究、产品、服务、业务、供
应商、客户、市场、软件、开发、发明、程序、设计、图纸、工程、行销或 财务等信息,这些
信息是可以根据其性质或根据其被披露时的情况,在披露时以书面确认为保密或专有的,或以
口头及其他方式能被合理地预期将被视为保密或专有的。


3.披露 接受方特此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由披露方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除非其获得披露
方的书面批准;并同意尽其最大努力避免向任何第三方疏忽性地披露该等保密信息。接受方同
意以不低于照顾其自有的类似资料的程度(至少应采取合理必要的注意)来对待披露方向其披
露的保密信息,并同意接受方仅可以将保密信息披露给需要知悉该信息的接受方的代表,并且
该接受方的代表之前已经同意受与本协议项下接受方实质上一致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4.使用 接受方同意,并促使其代表,不将披露方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用于自用或为任何其他
目的而使用或开发该保密信息,除非使用该保密信息是为了评价接受方是否希望与披露方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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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某一业务可能,或者是为了在从事后执行该项业务。接受方同意不向除该方代表以 外的任
何第三方泄露或披露由披露方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接受方同意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 来保护披
露方的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及避免对披露方的保密信息的披露和使用,以防止该保密 信息进入公
众领域或被未经许可的人士拥有。接受方同意以尽快书面形式通知披露方其能够注意到的任何
对披露方的保密信息的不当使用或滥用。


5.责任的排除 双方同意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信息、技术数据或技术诀窍:
  i) 接受方在披露之前已拥有,并在披露时接受方对披露方没有任何保密义务的信息;
 或者
  ii)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在披露方将其交予接受方时已在公众领域;或者
  iii)非因接受方之过失或违约,而在披露之前或之后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信息;或者

  iv)披露方书面同意对外发布的信息。主张适用前述这些例外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


6.所有权 本协议没有赋予接受方或其任何代表任何涉及披露方保密信息的权利。所有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方交给接受方或其任何代表的文件、图样、模型、装置、草图、设计及清单
和保密信息,其所有权应由披露方保有。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都不构成给予接受方或其任何代
表与任何可能向接受方或其任何代表披露的包括保密信息在内的信息或资料有关的任何许可
或权利,除了仅为确定是否形成双方之间拟议中的业务关系的目的而享有的对该保密信息的有
限的审阅权。


7.资料的返还       应要求或在本协议到期或提前终止时,接受方应,并促使其代表,立即将所
 有保密信息及所有复制品和摘录和所有包含任何该保密信息的任何部分的文件或媒介返还
 给披露方。


8.法律要求的披露        尽管有与本协议第 3 条和第 4 条内容相反的任何事,接受方可以在使接
受方符合适用的法律或法庭命令或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而合理地必须进行的披露或递送的程度
内披露或递送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条件是接受方应给予披露方对计划中的披露或递送的合理的
提前通知并与披露方就拟披露的内容达成一致;并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从根据本 第 8 条获得
披露方保密信息的任何人处得到一份将受本协议第 3 条或第 4 条规定约束的书面协议;并应书
面告知披露方该披露行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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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补偿 每一方承认对于保护另一方的专有的利益而言遵守本协议是合理的和必须的。每一
 方进一步承认违反本协议所做的任何第三方的未经许可的使用和任何向第三方的披露可能
 导致对另一方的损害,并且同意在发生该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可获得该方可以享有的、适用
 的法律允许的、及时的强制性救济措施和寻求任何补偿。一旦有任何无授权的使用、披露或
 其他违约行为发生,违约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


 10.通知 协议一方的任何英文或中文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通过亲手交付,或邮件、
 传真(传真应通过随后发送的邮件进行电子确认)、电子邮件(在电子邮件之后应立即发送
 相应的邮件进行确认)给另一方。通知一旦发出至协议双方如下所述的地址时,即视为已发
 送,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发送应以发出随后的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副本为准: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件人:【海目星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0755-23325470】

电子邮件:【ir@hymson.com】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环观南路 26 号 101


 【】
 收件人:【 】
 电话:【】
 电子邮件:【】
 地址:【】


 11.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应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中国法律管辖。本协议项下
 产生的任何争议如果不能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则任一方可向披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12.不得劝诱接受方同意,在本协议期限内:(a)不劝诱与交易有关的海目星的任何消费者、
 客户或用户离开公司;且(b)不劝诱或雇佣海目星任何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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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期限     除非本协议通过双方的共同书面协议被提前终止或被双方的共同书面协议所替
 代,本协议自本协议签署日期之日起在五年内有效。


 14.保证     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应保证其有权在本协议项下做出该披露。其将披露的保密信
 息的数量完全由其自行决定。


 15.不代理     双方不意图通过本协议在他们之间形成任何代理或合伙关系。双方在本协议项
 下均无从另一方购买任何服务或商品的义务。


 16.全部协议      本协议构成有关本协议项下关于保密信息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有关该等保
 密信息的所有先前或同时期的口头或书面协议。


 17.附则     本协议以中文写成。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不履行不应构成对任何条款的放弃。本
 协议构成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先前与本协议主题事项有关的任何和全部口头或书面谅解、
 安排和协议。本协议对双方、其继承者和被让与人均有约束力,条件是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
 接受保密信息的权利没有被转让。



   (本页以下无正文)



   双方特此签署本协议。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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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5: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股票名称:海目星                         股票代码:688559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来访人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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