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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目星: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30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
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监管要求和管理办法,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
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 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规
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我们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认为评价报告真实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的真实情况。公司在本年度内不断健全内
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有效,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公司各项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
的正常进行,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
部控制。
三、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情况、现金
流状况及资金需求等各项因素。该方案有利于回报投资者,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期发展。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审议程序的规定。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素养和诚信状况。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
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能力、投资者保
护能力,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方案

    我们认为:公司针对现任董事制定的 2021 年度薪酬方案已结合公司目前执行水平
并参考了同行业上市公司薪酬水平,有利于充分发挥董事工作积极性,符合公司长远发
展需要,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制定的 2021 年度薪酬
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经营规模,和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订的,有利于强化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提升工作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未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的利益。

六、关于 2021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

    我们认为: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日常性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是
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该关联交易遵循
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程序合法,预计交易价
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七、关于公司预计对外担保额度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预计的对外担保的相关主体均为公司子公司,其主体资格、资
信状况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且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力,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
担保风险,所涉及的担保事项有利于提高相关子公司的融资能力,是为满足子公司日常
经营和业务拓展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我们认为该担
保计划议案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议案的履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