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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目星:海目星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度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2021-04-30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0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议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
度,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现就公司 2020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做如下
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说明
    (1)报告期内的各项担保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了相关审议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
议案》,同意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开展融资租赁、
项目贷款等业务提供总额不超过 5 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含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
供担保和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事项有效期自公司 2020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预计担保额度议案之日起至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之日止。
    (2)2020 年度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发生额为 18,800.00 万元,
截至 2020 年末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 60,552.00 万元。公司为
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保障相关授信的实施,担保风险可控,且均履行了相关审批
决策程序。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中,无逾期担保。
    (3)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没有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报
告期内存在的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业务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