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目星:中信证券关于海目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之核查意见2021-09-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之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下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海
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
1630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4.56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 72,800.00 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7,891.21 万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 64,908.79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9 月 2 日出具了“天
健验〔2020〕3-73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
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与全资子公司海目星激光
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目星”)、海目星(江门)激光智
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海目星”)、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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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公司披露
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02),结合公司未来战略计划及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调整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部分实施内容、
增加实施主体和地点。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拟使用实际募
项目投资总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集资金净额投
额(万元)
资金额(万元)
江苏海目星 31,460.00 30,808.79
1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
江门海目星 15,000.00 15,000.00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
2 江苏海目星 19,100.00 19,100.00
项目
合计 - 65,560.00 64,908.79
三、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公司拟使用
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
截至2021年9月24日,公司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
20,00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2021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归
还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2021-054)。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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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
公司目前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实际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能够按照既定进度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本次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
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
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
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进行证
券投资等风险投资,不对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不会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五、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额
度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
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
的相关监管要求。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
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
费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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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额度不超过总金额人民币 1.5 亿元(含本数)
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的情形,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该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深圳市海目
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
求,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
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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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之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陈杰裕 陈 靖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