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3-024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并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并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及投资总额的前提下,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并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长至 2024 年 6 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30 号),公司由主承 销商中信证券采用询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4.56 元,共计募集资金 72,800.00 万元,坐扣 承销和保荐费用 5,660.38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67,139.62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 信证券于 2020 年 9 月 1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 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 的新增外部费用 2,230.83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64,908.79 万元。上 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 《验资报告》(〔2020〕3-73 号)。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 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上证发〔2022〕1 号)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证发〔2020〕101 号)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 〔2022〕14 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 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分别与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由本公 司、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 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由本公司、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 (江苏)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 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由本公 司、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 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关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协议范本不存 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投项目调整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内容 并增加实施主体和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增加实施主体和地点。具体 调整内容如下: 1、调减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投资总额,由 60,900 万元调减至 46,460.00 万元; 2、增加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苏)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新增实 施主体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新增实施地点:江门市蓬江区棠 下镇金桐八路 18 号。 经调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拟使用实际募集资 项目投资总额 序号 项目名称 金净额投资金额 实施主体 (万元) (万元) 1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苏) 31,460.00 30,808.79 江苏海目星 2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门) 15,000.00 15,000.00 江门海目星 3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9,100.00 19,100.00 江苏海目星 合计 65,560.00 64,908.79 /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序号 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64,908.79 项目投入 B1 45,668.00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1,617.47 项目投入 C1 5,415.12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54.89 项目投入 D1=B1+C1 51,083.12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1,672.36 应节余募集资金 E=A-D1+D2 15,498.03 实际节余募集资金 F 15,498.03 项目 序号 金额 差异 G=E-F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初始存放金 截止日余 备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额 额 注 交通银行深圳天安支行 443066144013002219923 5,000.00 2,227.57 活期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15811168686888 5,000.00 117.39 活期 上海浦发银行深圳罗湖支行 79040078801300001088 15,339.62 4,982.57 活期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03004227588 5,000.00 1,091.52 活期 滨海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755919473110505 14,100.00 1,609.06 活期 分行营业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4250100000809217888 10,469.17 2,417.65 活期 深圳上步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32284863 5,000.00 408.54 活期 深圳蛇口支行 中信银行深圳前海分行营业 8110301011900541085 5,000.00 41.55 活期 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 8110901013701274857 - 397.10 活期 分行 江苏银行金坛支行 83300188000134129 - 993.97 活期 江苏银行金坛支行 83300188000138719 - 1,211.11 活期 合计 / 64,908.79 15,498.03 / 三、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及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 (一)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 1、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中“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于 2019 年编制完成,主要基于当时超快激光技术、锂电激光及自动化技术、氢能源 激光及自动化技术、5G 产业激光及自动化技术和半导体产业激光及自动化技术 的发展状况,结合公司当时研发工作和经营发展的具体需要,重点将该募投项目 用于研究院实验室装修、研究院研发设备及办公设备采购以及相关的研发活动。 随着近年来行业整体技术的发展、公司研发及生产经验的积累以及下游行业 需求的变动,原可研报告中与锂电自动化设备等新能源领域相关性较弱的内容已 经难以满足公司现有业务对于激光及自动化装备领域的实际需求。为进一步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加科学安排和调动资源,公司根据最新市场环境、募投项 目实施情况以及未来资金投入规划,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募投项目总 投资金额、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发生变更、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展的情况 下,对“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内部结构调整。 公司拟减少“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中设备购置及安装费投 入和工程建设费投入,增加上述募投项目研发费用投入。 2、调整“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具体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原计划募集资 现拟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 增减情况 金投入金额 投入金额 1 设备购置及安装费 5,709.20 1,182.08 -4,527.12 2 土地费用 - - - 3 工程建设费 10,800.00 10,147.27 -652.73 4 研发费用 2,590.80 7,770.65 5,179.85 5 项目总投资 19,100.00 19,100.00 - (二)募投项目内延期的情况 1、“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的原因 公司的“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计划从 2021 年开始建设, 建设周期 27 个月,因在建设期间的实施进度受到外部环境的一定影响,同时在 实施募投项目过程中,公司根据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市场形势和宏观经济环境,基 于谨慎性原则,审慎进行研发设备的采购和主体工程的建设,以提高募投项目整 体质量和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 度。目前,“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装修工程尚未完成,项目 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因此申请延期。 2、“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结合上述原因,公司依据中长期发展战略,实行审慎投资策略,采用了谨慎 使用募集资金、逐步进行研发布局的原则稳步推进“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的实施,决定对“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 使状态时间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序 原计划达到预定 延期后达到预定 项目名称 号 可使用状态时间 可使用状态日期 1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23 年 3 月 2024 年 6 月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的相关规定,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的,科创板公司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 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公司目前主要产品为动力电池激光自动化设备,同时逐渐拓展至光伏自动化 设备。公司所处行业及下游领域处于高速发展期,技术升级迭代速度较快,下游 客户对于上游激光设备供应商的技术要求和创新能力要求较高,因此公司需要加 大相关领域的研发及创新力度。通过持续招聘相关领域的研发及技术人才以及采 购相关领域研发活动所使用的物料,公司能够加快形成围绕动力电池激光自动化 设备和光伏激光自动化设备领域的技术储备和核心竞争力,强化创新能力,一方 面不断强化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优势,同时也基于激光器的未来发展方向、新型 行业的激光应用来开展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为公司未来在行业内的业务拓展、 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市场地位及优势提供重要的技术保障。 (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公司高度重视研发及创新,在激光智能自动化设备研发领域,公司将激光技 术与机、电、软技术紧密融合。经过多年的行业研发积累,根据对下游行业技术 发展和加工需求的深刻理解,公司形成了激光智能自动化设备在性能及稳定性方 面的突出比较优势,拥有多项同激光光学及自动化相关的核心技术。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拥有专利技术及软件著作权 600 项,包括 33 项发明专利、 385 项实用新型专利、11 项外观设计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 171 项。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结论 综上,公司认为本募投项目符合公司战略规划,仍然具备继续投资及实施的 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将继续实施“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同 时,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环境变化,并对募集资金投资进行适时安排。 五、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及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内部结构并延期是公司根 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募投项目调整内部结构并延期未改 变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 的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及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 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六、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并延期的议案》,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并延期的事项,未改变 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 影响,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 构并延期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并延期的事项,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 资总额、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对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并延期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对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并延期的事 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规定。公司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会对募投 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公司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对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并延期的事项无异 议。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