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其他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海目星 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海目星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 募集资金投入其他募投项目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30 号),公司由主承销 商中信证券采用询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4.56 元,共计募集资金 72,800.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 荐费用 5,660.38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67,139.62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于 2020 年 9 月 1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 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230.83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64,908.7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2020〕 3-73 号)。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 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1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上证发〔2022〕1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证发〔2020〕101 号)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14 号) 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 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 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 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 权利和义务,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由本公司、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 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 由本公司、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由本公司、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关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投项目调整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并增 加实施主体和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增加实施主体和地点。具体调整内 容如下: 2 1、调减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投资总额,由 60,900 万元调减至 46,460.00 万元; 2、增加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苏)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新增实施 主体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新增实施地点: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 金桐八路 18 号。 经调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拟使用实际募 项目投资总 集资金净额投 序号 项目名称 额 实施主体 资金额(万 (万元) 元)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 1 31,460.00 30,808.79 江苏海目星 (江苏)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 2 15,000.00 15,000.00 江门海目星 (江门)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 3 19,100.00 19,100.00 江苏海目星 设项目 合计 65,560.00 64,908.79 / 注: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苏)以下简称“江苏扩建项目”、激光及自动化装备 扩建项目(江门)以下简称“江门扩建项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序号 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64,908.79 项目投入 B1 45,668.00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1,617.47 项目投入 C1 5,415.12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54.89 项目投入 D1=B1+C1 51,083.12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1,672.36 应节余募集资金 E=A-D1+D2 15,498.03 实际节余募集资金 F 15,498.03 差异 G=E-F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3 单位:万元 初始存放金 募集资金余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额 额 交通银行深圳天安支行 443066144013002219923 5,000.00 2,227.57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15811168686888 5,000.00 117.39 上海浦发银行深圳罗湖支行 79040078801300001088 15,339.62 4,982.57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海 03004227588 5,000.00 1,091.52 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755919473110505 14,100.00 1,609.06 营业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44250100000809217888 10,469.17 2,417.65 上步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632284863 5,000.00 408.54 蛇口支行 中信银行深圳前海分行营业部 8110301011900541085 5,000.00 41.5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8110901013701274857 - 397.10 江苏银行金坛支行 83300188000134129 - 993.97 江苏银行金坛支行 83300188000138719 - 1,211.11 合计 / 64,908.79 15,498.03 三、本次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一)结项项目及节余资金 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江苏扩建项目”、“江门扩建项目”已建设完毕 并达到可使用状态,公司拟定将上述项目结项。其中,“江苏扩建项目”存在募集 资金节余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 实际累计投 预计待支 利息及理 募集资金节余资 项目名称 资总额 资金额 付尾款 财收入净 金(1)-(2)- (1) (2) (3) 额(4) (3)+(4) 江苏扩建项目 30,808.79 27,249.25 870.00 849.27 3,538.81 注:上表数据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 “江门扩建项目”结项后尚有未支付的工程尾款,因此公司拟将上述节余募集 资用于支付“江门扩建项目”未支付的工程尾款。 (二)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1、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从 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完成的前提下,本 着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和原则,合理、节约、高效地使用募集资金。 4 2、节余募集资金包含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了 一定的利息收入。 四、本次结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一)节余资金的后续使用计划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江苏扩建项目”结项后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共 3,538.81 万元的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江门扩建项目”,用于未支付的工程尾款, 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门) 项目实施主体: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门)有限公司 项目建设地点: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八路 18 号 项目建设内容:本项目拟建设厂房并通过引进先进软硬件生产设备,依托公司 现有技术基础,通过新项目投建,扩大锂电成套智能设备生产规模,降低产品生产 成本,提升产品生产效率,强化公司技术转化能力,增强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 项目进展: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本项目已建设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本项目已投入募集资金为 13,140.90 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为 2,240.87 万元(含 利息收入 381.77 万元),拟用于工程尾款支付。 本次节余募集资金转入募投项目“江门扩建项目”后,该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 额将由 15,000.00 万元增加至 18,920.58 万元,该项目投资总金额将由 15,000.00 万 元增加至 19,000.00 万元,项目投资金额超出募集资金计划使用金额的部分将由企 业自筹资金解决。由于本项目规划开始建设时间为 2021 年上半年,过去两年受到 市场环境的影响,工程建设、建材等支出存在一定变动,同时由于近年来公司销售 规模不断扩大,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建设安排做出调整,导致本项目实际建设 投入高于原定规划,具备合理性。本次调整有利于募投项目建设,可最大程度的发 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二)募集资金专户安排 募集资金专户中预计待支付尾款的费用继续保留在募集资金专户,按照《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5 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范运作制度的要求,继续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后续投 入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江苏扩建项目”已签订合同尚未支付的尾款及质保金或与主 营业务相关的在建项目。 五、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其他募投项目对公司的影 响 公司本次对“江苏扩建项目”、“江门扩建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投入“江门扩建项目”,用于未支付的工程尾款,是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作出 的决定,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 况和长期发展战略,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和运行,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 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其他募投 项目的议案》,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 其他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在募投项目结项的情况下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 项目的事项,是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作出的决定,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提高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和长期发展战略,不会影响募投项 目的实施和运行,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 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6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 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其他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彭立强 陈 靖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