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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孚能科技: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11-07  

                        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孚能科技(赣州)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

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0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

式刊登了《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

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 14:00 在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

西路北侧彩蝶路西侧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 YU WANG 先生主持了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

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28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581,381,8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3007%。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

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

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议案一:《关于修订<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81,378,2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3%;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14,234,388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3,6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票 0 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

案获得通过。

     议案二:《关于变更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81,378,2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3%;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14,234,388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票 3,6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票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

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

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由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

律师为罗启演律师、曾小斌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