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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孚能科技:孚能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30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及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有关文件后,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按照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募集资

金专户并进行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规存放与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
务。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不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是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基于对 2020 年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 2021

年经营业务需要做出的客观判断,能够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和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不进行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至股东

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素养和诚信状况。在担

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

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综上,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

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梁振兴                                彭晓洁




            傅穹                                 张丽娜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