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能科技:孚能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17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及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有关文件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张峰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具备
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
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等。
公司对张峰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董事会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张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任
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
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
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
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
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涉及公司
董事,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回避表决,董
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
入。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
励对象设置了业绩考核目标,考核目标为营业收入。考核年度为 2021 年-2024 年,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业绩考核目标为:2021-2024 年营业收入分别达到 30 亿、
70 亿、140 亿、200 亿元。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
操作性的特点,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
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梁振兴、彭晓洁、傅穹、张丽娜
2021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