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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能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7-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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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

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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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经查验,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7月8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刊登了《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21年7月23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列明了会议召开时间、投票方式、股权登记、出席对象、召开地点、

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7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四平山路46号

镇江宜园酒店一号餐饮楼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王志刚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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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

代表公司股份33,089,571股,占公司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之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3.0905%。除上述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

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0名,代表

股份517,540,6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380 %。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

出任何未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上列明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仅审议表决了股东大

会通知中载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出现修改和变更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就公告

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

就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统计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50,630,19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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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486,3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50,630,19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50,080,575股,反对549,615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1%。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288,055,968股,反对0股,弃

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486,3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本议案为需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288,055,968股,反对0股,弃

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486,31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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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为需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288,051,868股,反对4,100股,

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482,218股,反对4,100股,弃权0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1%。

     本议案为需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相关

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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