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能科技:孚能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30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及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有关文件后,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
合《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的规定及《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
批手续,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人数的调
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
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569 人调整为 555
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总量 4,283.00 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962.00 万股保持不变。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全体独
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
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
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27 日,并同意以 14.1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55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6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梁振兴、彭晓洁、傅穹、张丽娜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