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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孚能科技:孚能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17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有

关文件后,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的《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认真自查和

论证,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合理,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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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股票的

背景、意义及必要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具备公平性、合

理性。本次发行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

合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的背景、意义及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

体情况、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

明,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本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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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经核查,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因改变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报告,并同意

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

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

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

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发表同

意意见,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当前的业务发展状况和未来的长远发

展预期,体现了积极回报股东、充分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的分红回报规划定位,不

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并同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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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

新领域。因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十、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

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具体

事宜,符合本次发行的实际需要,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因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梁振兴、彭晓洁、傅穹、张丽娜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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