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能科技:孚能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2-15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
次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孚
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有关
文件后,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对《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
案内容。
二、 对《关于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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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阅《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
案(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孚能科技(赣
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综合考虑了
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三、 对《关于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
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编制的《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
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
要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对公司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 对《关于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
趋势,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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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
容。
五、 对《关于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文件符合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独立董事:梁振兴、彭晓洁、傅穹、张丽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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