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能科技:孚能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31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孚能
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文件后,
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进行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
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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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
于同意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2]1472 号)。
为确保本次发行顺利进行,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在发行注册批复有效期内,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下列事项:在申
购当日,如本次发行的累计有效认购金额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需求总量(452,000.00
万元),若按本次发行认购邀请文件中配售原则确定的发行股数低于本次拟发行
股票数量的 70%的情况下,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在不低于发行
底价的前提下,董事长有权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
发行股数达到本次发行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公司和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有权按照经董事长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向经确定的发行对象,按照
相关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公司本次授权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发
行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相关
授权事项。
三、《关于延长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
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延长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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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事项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审议上述事项的董事会会
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2021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有利
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审议上述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魏飞、汤一诺、傅穹、王纪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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