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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孚能科技:孚能科技关于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3-01-30  

                         证券代码:688567          证券简称:孚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3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孚能科技

(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能科技”或“公司”)已就诉讼涉及的 2,000

套电池系统总成货款共计 104,151,200 元,计提了 89,570,032 元减值准备。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就上述 104,151,200 元,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风险提示:后续公司将依据判决结果尽快申请执行。由于上海锐镁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上海锐镁”)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认为上海

锐镁偿还公司货款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存在无法执行、执行困难或执行时间

过长等情况,从而对公司现金流造成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与上海锐镁、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解放”)、

一汽奔腾轿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奔腾”)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保证合

同纠纷事项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就该事项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对上海锐镁的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


                                   第 1 页
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信用减值损

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1)沪 02 民初 243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上海锐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103,289,600 元;

    二、被告上海锐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103,289,600 元为基数,

支付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11 日期间,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被告上海锐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分别以 52,830,240 元为

基数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以 10,660,48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3 月 31 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以 39,798,88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四、驳回原告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623,772.44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628,772.44 元,由被

告上海锐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2 年 8 月 3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一审

                                     第 2 页
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8)。

    随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或简称“二审法院”)

递交了《民事上诉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一汽解放、

一汽奔腾对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和赔偿责任。”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公司近日收到二审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沪民终 609 号],二

审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623,772.44 元,由上诉人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

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上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就诉讼涉及的 2,000 套电池系统总成货款

共计 104,151,200 元,计提了 89,570,032 元减值准备。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公司已就上述 104,151,200 元,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后

续公司将依据判决结果尽快申请执行。由于上海锐镁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

司认为上海锐镁偿还公司货款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存在无法执行、执行困难

或执行时间过长等情况,从而对公司现金流造成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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