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科轨道: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03-30
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
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持续、稳定、科学地回报投资者,
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特制定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分配股利,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以合并报表、
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利润分配以现金分
红为主,持续、稳定、科学地回报投资者。
二、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股东
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未来三年盈利
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
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未来三年,公司将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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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
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并且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
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十五。
1、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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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款所指特殊情况系指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其它情形。
(二)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
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合理因素确定股票股利的具体分配
比例。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及披露程序为: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长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
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
同意方可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
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本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
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
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
露。
3、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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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的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遵守下列规定: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实施利润分配方
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及调整
(一)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制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制
订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充分考虑全体股东持续、稳
定、科学的回报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原则上每三年审订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修改,则公司进行相应修改。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
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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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根据本规划第二条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五、附则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三)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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