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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旺通信: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1年4月修订)2021-04-23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二一年四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工作权限,
规范经营管理层的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三旺通
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2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管理层负责公
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
董事会负责。

    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

    第3条      公司应与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4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5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6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7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
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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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
益的活动;

      (六)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

      (九)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
金归为己有;

      (十)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储存;

      (十一)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二)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三)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
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
披露该信息:

         (1)   法律有规定;

         (2)   公众利益有要求;

         (3)   个人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8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
(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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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条      高级管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
该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 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 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 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10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授权协助总经理工
作。

   第11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拟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以董事会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为原则,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不含高级管理人员)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及聘用和解聘;

       (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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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2条    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13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
告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作和盈亏情况,
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14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15条    公司资金、资产运作及经济合同:

       (一) 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经济合
同。

       (二)凡属公司对外正常的业务性的经济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总经理
或副总经理签订。

       (三) 公司的资金运用,由总经理提出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总
经理签发实施。

    第16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
常工作;

       (二) 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具体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三) 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
任;

       (四) 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经
理建议的权利;

       (五) 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
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 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
                                   4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八) 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17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
日常工作;

     (二)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
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规定,并报总经理批准;

     (四)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季度、中期以及
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五) 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
担相应的责任;

     (六) 对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
经理建议的权利;

     (七) 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
担相应责任;

     (八) 定期及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等)、总经理
提交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九) 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十) 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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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汇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由财务部组织编制,在董事会的要求期限内提
交;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

      (二) 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 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 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 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 董事会要求的其它专题报告。

    第19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
产运作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20条   定期向董事、监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21条   总经理定期或临时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产、
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22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未达到《公司章程》等制度所规定的董事会
审批权限的,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由总经理批准。

    第23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的征集:总经理指定人员提前三天向各部门征
集办公会议题,并列出议题、议程,报总经理审批后发给各副总经理、参加会议
的其他领导以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第24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
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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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的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可以邀请董事长参加会议。各部门经理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题及讨论情
况,可列席会议,也可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2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 董事长提出时;

     (二)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 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 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26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总经理办公会
研究的重大问题,如有必要,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后执行。

   第27条    总经理办公会主要目的包括:

     (一) 检查公司经营管理重要工作的执行进度;

     (二) 了解全局,对近期业务目标能否完成做出判断;

     (三) 均衡各业务单位,做出必要的计划调整;

     (四) 审议必要的人事变动;

     (五) 强调和指导需要优先考虑的事项;

     (六) 了解市场变化,做出迅速反应;

     (七) 分享最好的实践经验;

     (八) 收集数据以促进协调、管理和计划的改进。

   第28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采取集体讨论、总经理决策的议事方式。对在总
经理办公会上讨论研究的事项意见不一致时,由总经理裁定。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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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9条   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并制定相关的绩效考核方
案。

    第30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
指标进行发放。

    第31条   总经理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32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33条   在本细则中,“内”、“未超过”都含本数;“未达到”、“超
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34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35条   本工作细则修改时,可由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
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36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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