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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旺通信: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2-10-29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2 年 10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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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且有效开展审计工作,加强内部
控制,维护股东利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
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
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
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
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
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有效地控制
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加公
司价值。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控股子公司和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
         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财务部门的领导,也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
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
程中应当保证独立性和客观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并对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
泄露。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2
    第十二条     内审部在审计过程中的工作权限:

    (1)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或
提供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
件、资料;

    (2) 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3)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4)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5)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
布后施行;

    (6)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要求被审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
出书面说明材料;

    (7)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8)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
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的建议报总经理进行检查整改;

    (10)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
究责任的建议;

    (11) 对公司有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
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总经理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向董事会提交上年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及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专项审计、管理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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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预算审计、投资效益审计、
经济效益审计等;

    (2)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研发、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
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流程、制度的建立健全性审计;

    (3)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项目预决算审计、研发项目审计、离任审计
等;

    (4)管理审计包括价格审计、合同审计、质量审计、人力资源管理审计、
风险管理审计等。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内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
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
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
异常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
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
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
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
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
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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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审批手续,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
部门内部。如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内部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
审计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公
司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
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5
    (1)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 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
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
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
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6
    (4)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 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4)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5)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 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
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1)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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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
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
适用)。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 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
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
度;

    (2)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
露流程;

    (3)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
密责任;

    (4)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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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       内审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个工作日送达审计通知书,
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特殊审计项目,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可以在实施审计时
即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1)被审计单位或部门;

    (2)审计的范围、内容和时间;

    (3)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4)内审部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
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函证、计算、分
析性复核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获取相关的审计证明材料,编写审计工作
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
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
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计划并完成主要审计步骤后,
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应在三个工作
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提意见视为无异议。内审部应将《审计报告》附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书面反馈意见一并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应依据审计报告,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评价
并提出改进建议,拟定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下达审计意见书。

    第三十六条       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送达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必须执
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如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有异议,应在收到审
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申诉,内部审
计部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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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
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按审计意见书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3)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4)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四十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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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辞退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被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4)泄露被审单位商业机密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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