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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旺通信: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2022-10-29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2022 年 10 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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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
制发、管理及使用,防范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以维护印章使用的
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
印鉴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部门印章、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等具有法律效

力的印章。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印 章使用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公司及子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市区政府部

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以
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等。
    (三)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作

为银行预留印鉴使用的私章,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
票据及其他财务凭证等。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及
子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五)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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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限公司内部使用。
   (六)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监事会名义出具的公
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七)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五条 印章管理职责
   (一)公司总经办负责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管理与
使用,负责公司各类印章的统一制发、登记。
   (二)财务部负责财务印鉴专用章的保管、管理和使用,财务总监应在部

门内部确定财务印鉴专用章的具体管理和使用人。
   (三)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分别授权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由公司
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




                       第三章 印 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六条 印章的刻制
   (一) 公司印章的刻制由公司委派专人统一办理;

   (二) 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 印章的刻制按以下流程操作:
   1、由需刻章的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印章刻制申请单》,写明印章
刻制申请部门、经办人、印章名称、用途,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总经办统一
负责到有资质单位刻制。

   2、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合同专用章、公司财务专用章由公司
总经办提出申请,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
   3、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证券事务部提出申请,董事会秘书审核,董
事长批准。
   4、监事会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证券事务部提出申请,监事会主席审核,董

事长批准。
   5、部门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提出,公司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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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印章的启用
    (一) 新印章启用前总经办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二) 印章启用应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总经办下发启用通知,注

明印章全称、启用日期、发放部门、接收保管部门及责任人、保管人和使用范
围。
    第八条 如因机构变动、名称改变或相关部门发布新规定等原因,原使用
印章需作废时,应由印章专管员填写《印章废止申请》,经总经办批准后,应及
时将旧印章收回,并建立《印章废止登记本》,注明废止印章名称、时间等具体

内容,印章作废,必要时要发布印章废止公告。总经办应将已废止印章妥善保
管。(印章如被公安部门收回除外)。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九条 公司印章保管应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进行保管。原
则上负责签批印章使用的各级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
    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其中,公司公章、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

章由总经办指定专管人员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专
人保管;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由公司证券事务部指定专人保管;财务印鉴
专用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条 公司印章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建立印章
使用台账,若印章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总经办报告,并采取紧急

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应
由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另行指定专人代管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如遇印章专管人员离职、调岗等情形,须交清所保管的印章和
《印章使用登记簿》后,方可办理相关岗位变动或离职手续,办理印章交接等

手续需在第三人监督下进行,交接双方在《印章交接登记表》上签名确认,并
报印章保管部门备案。印章交接作为离职(或调岗)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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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交手续办结后印章保管人方可办理离职(或调岗)手续。
    第十三条   印章专管人员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表格/证明、空白介绍信及
关键信息或内容不全的合同、协议、授权委托书、邀请函等相关文件上加盖公

司印章。
    第十四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印章专管人员将对该印章使用的正确
性负责,对因印章不当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须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五条   公司印章的使用实行事前登记与审批制度,公司各部门如需用

印,应根据审批权限后办理。
    第十六条   印章管理员应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
    第十七条   所有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公司(子公司),若因工作需要,确需
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完成审批流程、征得其部门主管同意,并经公司
总经理批准,由印章专管人陪同前往办理。

    第十八条   印章如出现以下情况,相关印章须停用:
    (一)   公司名称变动;
    (二)   印章使用损坏;
    (三)   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印章停用时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公司总经办封存

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六章 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统一刻制和发放的印章,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不定期组
织检查,印章使用和保管部门也应定期检查并核对用印情况。如印章失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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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或变更,应及时通告。
    第二十条     公司印章应妥善保管,严防被盗用、丢失。若一旦遗失,必须
及时向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区分不
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刑事责任。
    (一)   印章保管部门和人员未妥善保管印章,导致印章被盗用或丢失的;
    (二)   签批人超越用印签批权限,越权签批的;
    (三)   用印事件未履行签批程序,印章保管部门和人员擅自用印的;

    (四)   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印章保管部门和人员仍然用印或虽然拒绝用
印但不及时向上级报告的;
    (五)   未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和其他违规情况,印章保管部门和人员拒绝
用印的;
    (六)   未妥善保管用印留存资料,导致资料灭失的;

    (七)   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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