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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旺通信: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10-29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10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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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及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日
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
以上的独立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董事
会提名表决通过。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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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可以连
选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
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安排专人负责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公司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会议筹备并监督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
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负责拟定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方案、考核管理办法等;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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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当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
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分配方案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出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
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并同意会议召开。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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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六)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
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
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
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
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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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
通讯表决以及其他能够充分表达委员意见的合理方式。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
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记录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三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
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
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有抵触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
释。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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