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旺通信: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2-10-29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022 年 10 月修订)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同样适用本
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
1
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的信息。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审批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
司自行审慎判断,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及时提交证券事务部。公司
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并签字确认后,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2
第十四条 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应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工作,并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
幕信息的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
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六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处罚规则
第十七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
措施,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3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
解释。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8日
4
附件一: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 □暂缓披露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类别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
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
原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 □是
项的知情人名单 □否
□是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提供
书面承诺保密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5
附件二: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
登记部门
的事项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知情人姓 知悉信息地
序号 证件号码 知情人身份 知悉信息时间 知悉信息方式
名 点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
附件三: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
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之
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事
务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