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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旺通信: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2年12月修订)2022-12-27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深圳市三旺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
的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
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
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
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各候选人在得
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2(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前
提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
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
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或监事)会必须
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
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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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
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
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监
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表决票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二)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
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
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
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三)投票方式

    1、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不设同意、反对、弃权选项。股东投票时,在其
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的累积表决票数;

    2、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
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3、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
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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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
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四)董事(或监事)当选

    1、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或监事总人数,根据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得票多者当选。董事(或
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
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
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
分之二以上,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
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3、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
准)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4、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
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人数,从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候选人进行第二
轮选举。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

    若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
导致董事(或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
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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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批
准后生效。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超过”、“多于”,
不含本数。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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