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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旺通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17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
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核
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16 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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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 月 16 日,向符合条件的 6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60 万股限制性
股票。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0.30 万股,授予价格为 34 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 20.30 万股,授予价格为 45 元/股。



                                                    独立董事:赖其寿、金江滨

                                                           202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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