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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禾信仪器: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28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经营、财务以
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分别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
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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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和提案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
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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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 意见时,监
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
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会议通知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
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经
监事会认可的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监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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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
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
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
字确认后送达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
者投票理由。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
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
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
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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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指定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
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
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决议的执行和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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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安排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
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
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执行。若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及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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