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信仪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4-28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
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管理行为。旨在实现公司价
值最大化和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良好的形象。
第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
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与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依法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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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依照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
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证券中心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对参与活动的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
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应代表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向相关机构与个人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
进行相应培训,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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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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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
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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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各种推介会;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
(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路演。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使用互联
网提高沟通效率。
第十八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充分的信任,董事会秘书
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
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
证券交易所规定。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
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证券中心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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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证券中心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其主要的工作职责
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公司股东、做好投资者的来访接
待、安排媒体对公司的采访及公共关系的维系、有关投资者制度建设、筹备会议
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置专线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充分关注
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与公司之间沟通渠道畅通,并责成专人管
理各种联系渠道,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相关情况的咨询,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当公司的投资者咨询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时,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联系方式。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
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二十三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证券中心派专人负责接待,接
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
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证券中心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
待工作。
第二十四条 媒体宣传: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
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
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
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
公开报道。
第二十五条 公共关系维护:应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
公共关系,及时将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传达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咨询公司等保持良好的
交流、合作关系。
第二十六条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
会议材料,做好股东登记等工作。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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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依
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程序:
(一)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
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
直播。
(二)股东大会的资料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统一由证券中心制作,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在会前由证券中心工作人员交给股东及股东代表。
(三)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见证律师进行法律见证,媒体记者如需参加公司
股东大会或采访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具体事项。
第三节 公司网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
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由证券中心负责管理,由董事会秘书专门
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并与之交流。
第三十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道以及分析
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道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
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
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四节 对外接待投资者及投资机构
第三十三条 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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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凡关于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来公司考察
和调研,一律由证券中心安排接待并回答一切问题。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生产地
现场参观,在不影响生产和泄露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及时提供便利,并在不违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本章第七节有关规定的前提
下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公司在接待投资者来访及咨询过程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
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可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
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
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
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
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
第六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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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四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将一对
一沟通的相关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
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七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
信息。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参观时,自行解决所产生的费用。
第八节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举行“上证 e 访谈”活动,由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
进行互动沟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问答记
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科创公司发布”栏目予以
发布。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的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
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
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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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
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
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
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
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
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
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
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对公司进行考察有关费用自
理,公司不得向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赠送礼品或现金。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七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为公司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的日常信息披
露网站。公司也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八条 对于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
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任何新闻
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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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予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及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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